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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省人事廳廳長趙洪彥受審 |
曾身爲綏化地委書記、黑龍江省人事廳廳長的趙洪彥,將手中的權力當成了“搖錢樹”,大肆收受賄賂。日前,趙洪彥因受賄罪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受賄85萬 298萬鉅額財產來源不明
趙洪彥,男,1944年1月18日生於黑龍江省克山縣,漢族,大學文化。自大學畢業參加工作以來,趙洪彥的仕途一直順風順水。1978年後,趙調入黑龍江省委組織部;1992年,任綏化地委副書記;1995年,任綏化地委書記;2000年任黑龍江省人事廳廳長、黨組書記。
2003年6月,在即將退休的年紀,趙洪彥被“雙規”。2004年3月8日,因涉嫌受賄犯罪,牡丹江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對趙洪彥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執行逮捕。2004年5月13日,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牡丹江市人民檢察院和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2004年5月24日偵察完畢。2004年6月23日,牡丹江市人民檢察院向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查,趙洪彥1995年12月至2002年8月在任中共黑龍江省綏化地委書記及黑龍江省人事廳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11筆,共計人民幣85萬餘元。
趙在案發時被偵察機關凍結、扣押的存款及現金共計人民幣705萬餘元,除去其中家庭成員工資、獎金收入、正常支出和開銷部分,有298萬餘元趙無法說明其來源合法,此款明顯超過趙及其家人的合法收入。
案發後,檢察機關已收繳199552元,凍結儲蓄存款1363102元,美元25250元。另有現金人民幣1240000元、美元10000元在案發前被趙的一個女兒(現下落不明)帶走,檢察機關正在追繳中。
2004年7月5日,趙洪彥案公開開庭審理。2004年7月12日,法院宣佈判處趙洪彥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爲得照顧地方官員紛紛“上供”
趙洪彥擔任綏化地委書記後,爲了得到他的提拔與重用,一些地方官員開始頻頻“來訪”。
1995年12月趙洪彥在任中共綏化地委書記後,時任綏化市水利工程處處長的張建林(化名,另案處理)爲使自己的副處級提拔爲正處級,多次找到趙讓其給予關照。1996年7月,張被提拔爲正處級。爲表示感謝,某日晚,張到趙在綏化市審計局家屬樓的住處,送去人民幣3萬元。趙將此款用於購買西裝、皮鞋、眼鏡、手機、衣櫃以及日常消費等。
1998年春節前某日晚,時任黑龍江省慶安縣縣委副書記的孟強(化名,另案處理)爲得到趙洪彥的提拔和重用,到趙在綏化地委的宿舍,送給趙人民幣10萬元。其中4萬元被趙用於房屋裝修及購置傢俱,餘款被其存入銀行。案發後被依法追回。
1998年年末某日晚,時任黑龍江省青岡縣縣委副書記的劉福成(化名,另案處理)因與該縣縣委書記不和,爲得到趙的關照,到趙在綏化地委宿舍,送給趙人民幣10萬元。趙事後要求該縣委書記與劉搞好關係,並在隨後的青岡縣委班子調整時,使劉保留原職繼續連任。贓款被趙存入銀行。案發後被依法追繳。
1999年春節前某日晚,劉福成爲感激趙在班子調整時未調整自己並在今後繼續得到提拔重用,到趙洪彥在綏化地委的宿舍,送給趙人民幣5萬元。贓款被趙存入銀行,案發後依法收繳。
1998年3、4月某日,時任黑龍江省肇東市副市長的李海濤(化名,另案處理)爲當上肇東市委常委,到趙在哈爾濱市南崗區巴陵街的家中,送給趙妻孫燕霞(化名,另案處理)人民幣10萬元,事後,孫將此事告訴趙,贓款被孫燕霞用於購買國債。案發後依法收繳。
1998年下半年某日晚,李海濤爲當上肇東市委常委,再次來到趙在綏化地委家屬樓的住處,送給趙人民幣20萬元。1999年6月,李海濤被增補爲肇東市委常委。事後,趙將此款交給孫燕霞。孫燕霞將此款用於購買國債,案發後被依法收繳。
收受賄賂後將中層幹部使用權下放
趙洪彥在2000年2月至2002年8月任黑龍江省人事廳廳長期間,其下屬的黑龍江省軍轉幹部房屋開發公司經理齊國勝(化名,另案處理)爲拉近與趙的關係並得到其關照,先後5次送給趙人民幣19萬元,美元1萬元。
2001年春節前某日,齊國勝到趙辦公室,送給趙人民幣5萬元,同年5月,趙將此款兌換成6000美元,在去澳大利亞公出時,購買了首飾、女包、羊絨被、保健品、化妝品、紀念品等用於自己及家人。
2001年3、4月份某日,齊國勝得知趙要去江蘇省無錫市開會,到趙辦公室送給其人民幣5萬元。趙用此款購買攝像機一部、手機兩部、日常消費支出1萬餘元。餘款2萬2千元餘元在案發後被依法收繳。
2001年10月某日晚,齊國勝得知趙要到美國公出,到趙的辦公室送給趙美元1萬元(摺合人民幣80699元),趙將此款在美國用於購買珠寶首飾、服裝、化妝品、保健品及賭博,餘下4千美元案發後被依法收繳。
2002年春節前某日,齊國勝到趙辦公室送給趙人民幣1萬元,趙用此款購買西裝兩套。
2002年4、5月份某日,齊國勝得知趙在哈爾濱分了一套住房,到趙的辦公室送給趙人民幣8萬元,讓其裝修住房,趙將此款交給其妻,用於房屋裝修。
趙收受齊國勝的賄賂後,於2001年在黑龍江省軍轉幹部房屋開發公司與其他公司發生土地糾紛時,自己出面“斡旋”,爲黑龍江省軍轉幹部房屋開發公司爭得了土地使用權。後於2002年4月在黑龍江省軍轉幹部房屋開發公司體制改革中,又將中層幹部使用權下放給了該公司。
遲到的懺悔
7月5日上午9時,趙洪彥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在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牡丹江市人民檢察院一位副檢察長出庭支持公訴,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位副院長擔任審判長對此案進行審理。趙洪彥沒有委託辯護人爲其辯護。
9時,趙洪彥被法警帶入。趙剛剛60歲,頭髮卻已白了大半。在庭審過程中,趙聲音低沉,對公訴機關對其所指控認定的犯罪事實及定性均無異議。
在最後陳述階段,趙洪彥本不想說什麼。但在法官告知他有最後陳述權利,可以說一說自己最想說的話時,趙頗顯沉重地開了口:“我是一名黨員,但由於我後來放棄了人生觀和世界觀的改造,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我對不起黨和人民的培養。黨把我培養成材,我卻沒有珍惜,我用手中的權力爲自己謀了私利,這是不應該的……”
2004年7月12日,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趙洪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在趙洪彥公審現場的羣衆認爲,趙的懺悔來得太遲了,如果他在做出那些違法的事情之前就有這種思想的話,他現在要面對的將不會是漫長的鐵窗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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