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執政是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是中國人民經過長期實踐和反覆比較做出的歷史選擇,是由黨的先進性決定的。無論過去、現在和將來,中國人民的革命事業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都離不開黨的領導。而在當今時代,新的歷史條件和歷史任務對黨的領導提出了新的要求。這就是十六大所提出的,黨要提高執政能力,要依法執政。
首先,依法執政使黨的執政根基更加牢固。我們黨歷經革命、建設和改革,已經從領導人民爲奪取全國政權而奮鬥的黨,成爲領導人民掌握全國政權並長期執政的黨;已經從受到外部封鎖和實行計劃經濟條件下領導國家建設的黨,成爲對外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領導國家建設的黨。黨所處的環境和地位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轉變。但是,在很長一段時期內這種轉變並沒有實現,而是把執政黨執政當做是直接行使國家權力,以至出現了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情況。我們黨提出依法執政,迴應了長期執政條件下的執政合法性要求。依法執政,一方面意味着執政具有堅實的法律來源;另一方面意味着執政必須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它不僅具有法學意義上的合法性,而且具有政治學意義上的合法性,即對於公共利益和社會進步具有正當性,從而爲廣大人民羣衆所認同。這是我們黨執政的根基。
其次,依法執政是黨治理國家的重要方式。依法執政作爲一種執政方式,是指執政黨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國家政權運作方式來掌握國家政權。這就不僅要求我們黨要依據國家憲法和法律執政,而且要求依據法定的國家權力的運作方式執政。
憲法規定了中國共產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領導地位,因此,黨對國家政權的領導是我國政治制度的基本性規範性內容,必須堅持。按照依法執政的要求,執政黨的領導權主要體現爲三種方式:一是通過將其主張上升爲國家意志、獲得法律的形式實現對國家事務的政治領導,行政、司法機關及社會團體以遵守法律的形式與黨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二是向國家政權機關推薦幹部,通過幹部落實黨的政策主張。三是通過在各機關、組織中的黨組織和黨員的表率作用及監督保證作用,貫徹黨的政策主張。換言之,依法執政意味着黨通過制定大政方針、提出立法建議、推薦重要幹部等執政權力的行使,使黨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序變成國家意志,支持和保證人大、政府、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實現黨的領導。黨在國家的政治生活中居於領導地位,並不意味着黨可以代行國家機關的職能,黨應通過法定的國家政權組織施政。
再次,依法執政是加強黨的領導的需要。共產黨執政就是領導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國家權力,實現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這必須依賴於法治。法治不僅具有國家強制性,還具有精確性、科學性和穩定性,它是規制和約束權力、防止權力腐敗的最有效和理性的社會政治機制。憲法和法律是在黨的領導下制定的,既是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體現,也是黨的意志的體現。依照憲法和法律執政,實際上把黨的領導、發揚人民民主和嚴格依法辦事統一了起來,從制度和法律上保證了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的貫徹實施,保證了黨始終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因此,依法執政有利於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有利於鞏固黨的執政地位。
二、改善黨的執政方式,提高黨的執政能力
堅持黨的領導,必須與時俱進地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提高黨依法執政的能力和水平。
首先,要遵守憲法和法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它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我國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務和國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則,具有最大的權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中國共產黨依法執政的根本依據。依法執政的重要目的是維護憲法秩序,實現憲政。憲法是憲政的基礎,憲政是憲法的生命。但有憲法不等於實行了憲政,只有建立起憲法秩序纔能有憲政。憲法秩序是憲法的實踐方面,即在政治關係中執行和實現了憲法。所以,良好的憲法秩序是法治的重要目標和結果,更是是否厲行法治的重要標誌。改善執政方式,提高執政能力,首先必須自覺地以憲法爲根本準則,依照法律來完善和規範黨的領導方式、領導體制和領導活動。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黨的領導也必須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範,而不能隨心所欲,不應謀求憲法和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權,更不能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權廢法,甚至因人而易法。這是衡量執政黨執政水平和執政能力的重要標準。
其次,要完善權力運行機制。加強和改善黨的執政方式,說到底就是要正確處理黨政關係。在中國,黨政是分不開的,但必須分工,既要保證黨委的核心領導作用,又要充分發揮國家機關的職能作用,把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統一起來。應按照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規範黨與國家政權機關和政府之間的關係。在整個國家的權力體系中,黨的領導並不是黨對國家機關具體工作的直接命令,更不是代替國家機關的具體工作,而是通過思想、政治和組織等方面的政治領導和組織保證來實現對國家機關在重大方針、政策方面的領導和監督。黨的領導應該是高瞻遠矚的戰略領導,而不是包辦代替的直接指揮;應該是總攬全局抓大事的領導,而不是庸庸碌碌的事務主義者;應該是組織協調各種關係和力量的原則領導,而不是事無鉅細的具體管理。
再次,要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權力具有強制性,權力越集中,“勢能”越大,其濫用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如何合理約束權力,防止權力異化,歷來是政治生活中的大事。爲了預防權力過分集中帶來災難性後果,需要對權力進行分解,弱化權力的“勢能”,並使權力與權力之間相互制約、達到平衡。要通過憲法和法律構建完善的權力監督制度和權力監督體系,建立國家權力之間的相互制衡機制。這是改善黨的執政方式,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根本保證。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黨委會對憲法、法律、法規的實施進行監督;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依法對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各級人民檢察院在法定範圍內對法律的執行情況進行法律監督;國家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對行政系統的國家機關進行行政監督和審計監督;人民羣衆通過行使瞭解權、申訴權、控告權、言論權、出版權等進行社會監督。整個國家權力機構置於監督與制約之下,政府官員纔不會濫用權力,才能切實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
執政黨的權力是人民授予的,人民在依法享有監督權的同時,人民還依法享有收回和取消權力的權利。因此,要建立健全執政責任制度。執政權力和執政責任是相對應的,執政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所作所爲,必須合乎爲人民謀利益、爲人民服務的宗旨,其決策必須符合人民的意志與利益。如果決策失誤或行政行爲有損國家與人民利益,或者政府官員爲個人之利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貪大求奢,急功近利,雖則不一定違法,不受法律追究,卻要被問責,承擔執政責任。我們可以通過制定法律或規則從實體和程序上對執政責任進行確定和追究。追究或承擔執政責任的形式,可以是道義上譴責、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彈劾、罷免等。一旦政府官員碌碌無爲、嚴重不稱職,或因嚴重失職瀆職造成重大決策和管理失誤,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就應當被問責,被追究執政責任,以示懲戒,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錢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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