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浦口一名“馬路乞丐”攔車索要錢物,引發車禍致人兩死三傷。肇事者——“馬路乞丐”孫進虎被檢方依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據瞭解,以這種罪名將一名在馬路上攔車索財的乞丐提起公訴,在中國尚屬首例。昨天,浦口法院經過細緻審理,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決孫進虎有期徒刑3年。
腿殘決定攔車乞討
今年35歲的南京市浦口區永寧鎮東葛村七組人孫進虎,曾於1983年因搶劫罪被判刑。2002年7月,孫進虎因交通事故斷肢至膝蓋,平時靠拄着雙柺行走。離婚後,孫進虎發現,有些大貨車爲節省費用不走高速還是選擇走他家門前的老公路,於是他打起了上路攔車乞討的主意。從2002年9月底開始,孫多次拄着雙柺在浦合線東葛路段攔車,向過往車輛駕駛員索要錢物。
兩次乞討害人送命
2003年8月1日清晨6點左右,孫進虎在浦合線16.2KM處攔下了一輛大貨車,隨後而來的朱某駕駛一輛半掛貨車緊急減速停車,正當孫向第一輛車駕駛員索要錢財時,丁某駕駛的一輛大貨車呼嘯而至,追尾撞上第二輛半掛貨車,丁某當場死亡,與丁某同車的一人也受了傷。
同年9月28日早上8時許,出租車駕駛員王某駕車由安徽滁州返回南京,路過浦合線16.5KM路段時,孫進虎拄着雙柺走到公路中間,面對來車方向,準備攔截車輛。當車行至附近時,孫突然伸出柺杖攔車,王某爲避讓,致使車輛失控,駛出路面,將站在路邊的宋某、馬某撞倒,宋某當場死亡,馬某、王某均受傷,而肇事者孫進虎卻安然無恙。
控辯雙方對簿公堂
2004年6月30日,孫進虎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移送法院接受審理。檢方認爲,孫進虎攔路乞討經公安部門多次教育仍不改,並於隨後的兩起案件中,致兩死三傷的嚴重結果。對自己行爲可能發生的危害,孫進虎應該是明知的,並持一種放任的心理態度,是犯罪故意中的間接故意,其行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其辯護律師認爲,孫進虎的行爲遠未達到《刑法》所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嚴重恐怖行爲,他的行爲只應接受兩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控方觀點未被採納
南京浦口法院一審認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中明確將犯罪方法規定爲犯罪構成要件的少數罪名之一,這種危險方法一旦被採用,既具有廣泛的殺傷性、破壞性,並可能或實際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而無需藉助於其他外力,這種危險方法是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危險性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孫進虎採用多次上路攔截車輛索要錢物的方法不具有廣泛的殺傷性、破壞性,同時不能直接造成危害結果的產生,需藉助於特殊的外部條件,對社會危害的程度也明顯小於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所造成的危害後果。因此,孫進虎的行爲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法院認爲交通肇事
但孫進虎的行爲構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是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結合本案看,孫進虎作爲行人同樣也應當遵守交通管理法規;從客觀方面來看,孫進虎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違章上路攔車,並且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爲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從主觀方面來看,孫上路攔車索要錢物,過失造成兩死三傷的結果,所以孫的行爲應當按照交通肇事定罪處罰。最終,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孫進虎有期徒刑3年。宣判後,孫進虎對於這一判決結果表示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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