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一精神分裂症患者9年前走失,而後法院宣告其死亡。而這名精神病患者的走失還另有“情節”,9年前,因拖欠醫療費用等,醫院在幾番催交欠費未果的情況下將這名患者送至原單位,患者就此失蹤,杳無音訊。而今,患者家屬將醫院和原單位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此案經兩審法院審理,最終判決醫院和單位各擔50%的賠償責任。
1994年,張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住進本市一家精神病醫院進行治療。但是,自1995年1月起,張某的醫藥費等便無人支付。當年5月,在多次催交欠費均遭拒絕的情況下,醫院將張某送至其原工作單位。見到廠長說明情況後,醫院的人便離開。然而,此後張某卻丟了。張某的家屬四處尋找均無音訊。
2002年,在張某走失7年後,張某的家屬到法院申請宣告張某死亡,法院作出了宣告張某死亡的民事判決書。今年,張某的家屬將醫院以及張某的原工作單位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賠償尋找張某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合計21萬餘元。
法庭上,醫院辯稱,當初是經張某單位和其家屬共同申請,醫院將張某收住入院的,1995年將張某送出是因拖欠醫藥費而起。醫院曾多次催交欠費但均遭拒絕,醫院還多次電話通知張某原單位辦理病人出院手續,也沒有結果。無奈之下,醫院纔將張某送出。張某被送到原單位後,還見過廠長,其後張某走失,責任應在單位,故醫院不同意賠償。張某的原單位卻稱,當初醫院將張某送來後,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當初的接待人員也已經下崗,無法查實當初情況,所以自己也不應承擔責任。
經過一審審理,河北區人民法院認爲,醫院方作爲治療精神病的專門醫院,應對喪失正常行爲能力的病人進行監護,而醫院在沒有同患者張某的法定代理人及所在單位協商交接的情況下,便將張某送出,並最終出現了病人走失的結果,所以醫院應爲張某的走失承擔一定的責任。而張某的原工作單位在醫院將患者送到後,對沒有行爲能力的張某採取了放任的態度,故對張某的走失也應負有一定責任。由此,法院判決醫院和患者的原單位各自賠償原告張某的家屬經濟損失5000餘元、死亡賠償金3.5萬餘元,並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
一審後,被告不服,提出上訴。經審理,二審法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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