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拼命往公務員堆裏鑽,一些公務員卻忙着“下海”!針對一些地區公務員頻頻“下海”的現象,廣東省人大代表楊建優提交建議,建議對公務員離任後的去向設置“冷凍期”。日前,省有關部門(省人事廳)就此答覆表示,已經是徵求意見稿第12稿的《公務員法(草案)》(下簡稱《草案》)擬推出相關的規定。
公務員“下海”有蹊蹺?
“公務員一窩蜂地‘下海’,這裏邊有沒有蹊蹺?”日前,省人大代表楊建優與記者談起公務員“下海”的話題,他敏銳地提出了這個問題。
他說,溫州的官員“下海”現象較多出現,現在廣東境內,順德等地也相繼出現了類似的情況。一些在某一領域擁有權力的官員下了海。他介紹說,溫州官員下海是一批一批地,順德等地則還是個別現象。
在很多人拼命往公務員堆裏擠的情況下,爲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爲說明這個問題,楊建優假設,某一位局長在位時,掌握一個項目的招投標拍板權,在衆多競爭者中,該局長完全可以將該項目交給任何一個開發商。在當權期間不敢受賄的情況,爲了收取好處,他可以跟開發商約定,工程等項目交給對方,而對方則須在該局長離職後,以高薪聘用他。這筆錢,如果不交稅,就很難掌握其去向。也很難指證其中的不妥之處。
“但這完全是一種有預謀地將非法所得轉變爲合法所得的做法,是一種更爲隱蔽的受賄方式!”
離任後去向有限制
針對楊建優的建議,日前,省有關部門作出答覆表示,楊建優代表提出的政府組成人員離任後監管不到位的現象,確實是當前社會廣泛關注而又亟待解決的問題。
目前,《公務員法》已進行到意見徵求第12稿,其中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後,3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經營性的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代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營性活動。
有關部門表示,中共中央、國務院已經對這種現象高度重視,爭取早日出臺《公務員法》。他們相信,《公務員法》正式施行後,必將對代表提到的離任後的政府組成人員經商的現象,起到良好的法律上的約束和預防作用。
針對有關部門的答覆,楊建優總體上比較滿意。他表示,現在中央也意識到這一問題了,因此纔會提出制定《公務員》,其中更有專項條款對公務員離任後的去向作出規定。
防止權力經濟的一劑良藥
儘管省有關部門披露的只是徵求意見稿,尚不是最後的定論,但新的《公務員法(草案)》透露出的信息,還是令人相當振奮。強化對公務員的監督,不僅在任職期,也包括離任後,的確是民心所向,也是大勢所趨。
新中國確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至今已有10多年的歷史。市場經濟的發展取得了世人矚目的成就。但毋庸置疑的是,我們的市場經濟離真正的完善還有一段距離。市場經濟的精髓是什麼?就是公平公正。若以這個標準嚴格要求,我們還存在不少問題。其中最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權力介入經濟的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的遏制。其表現形式就是,極少數掌握權力的政府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權錢交易的把戲;一些實權人物以辭職“下海”的方式,將在政府部門掌握的資源和人脈,爲自己的經營謀私利。這些行爲,都違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則,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毒瘤。新的《公務員法》,從制約權力介入經濟入手,強化對公務員的監督,可以說是擊中了問題的要害,是防止權力經濟的一劑良藥。
但有良好的立意,並不能保證一定會有良好的結果。關鍵是,該法是否得到真正的落實。正如人大代表所說的,3年“冷凍期”誰來監督?怎麼監督?如果這個問題解決不好,再好的法,也容易成爲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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