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澳門特區《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已由特區政府公報頒佈,將於9月1日生效。
該法規定,命令驅逐出境的權限屬行政長官,該權限可授予他人;被發現處於非法入境和非法逗留狀態者,由特區治安警察局拘留,或由其它執法人員拘留並交由治安警察局作驅逐程序。拘留期限以執行驅逐出境所需時間爲限,但不得超過60天。
該法還規定,引誘或教唆他人進入或逗留在澳門特區而致使其處於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者,處最高2年徒刑。故意運載或安排運載、提供物質支持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協助他人非法進入澳門特區者,處2年至8年徒刑。
另外,妨礙該法律產生效力,僞造身份證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公文書,僞造護照、其他旅行證件及有關簽證,或任何其他進入或逗留在澳門特區所需的法定文件或許可在澳門特區居留的證明文件者,處2年至8年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