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25日,中國和越南在北京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於兩國在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北部灣漁業合作協定》。今年6月30日,中越邊界談判中國政府代表團團長、外交部副部長王毅與越南政府代表團團長、外交部副部長、邊界委主任武勇在河內互換了該協定的批准書。與此同時,兩國外交當局也就漁業合作協定生效事互換了照會。至此,兩協定於當日同時生效。劃界協定生效,標誌着我國海上第一條邊界的誕生,是中越關係上的一件大事。
一、中越北部灣劃界協定產生的背景
北部灣是中越兩國陸地和中國海南島環抱的一個半閉海,面積約12萬8千平方公里。中越兩國在北部灣既相鄰又相向。歷史上,中越兩國從未劃分過北部灣。20世紀整個60年代以前,中越雙方只按各自宣佈的領海寬度管轄,灣內的資源共用共享,一直相安無事。例如,兩國有關部門分別在1957年、61年和63年三次簽訂了有關漁業的協議,對各自近海(6-12海里)的捕魚問題做出安排。這就是說6-12海里以外是公海,雙方漁民可以自由進入進行捕撈。
20世紀70年代初以來,隨着現代海洋法制度的發展,中越兩國劃分北部灣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問題呈現出來。按照以1982年開放簽字、1994年生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爲核心的現代海洋法制度,沿海國可擁有寬度爲12海里的領海、200海里的專屬經濟區和最多不超過350海里的大陸架。沿海國對領海享有主權,但其他國家的船隻可以無害通過。至於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沿海國不擁有主權,但享有對其自然資源的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的排它性的主權權利。這意味着一國不得隨意進入它國的專屬經濟區進行漁業捕撈,除非徵得該國的同意。
北部灣是一個較狹窄的海灣,寬度約在110-180海里之間。中越兩國都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根據《公約》的規定,兩國在北部灣海域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全部重疊,必須通過劃界加以解決。
實際情況也說明,過去由於沒有一條明確的北部灣分界線,兩國間經常發生糾紛,造成局勢不穩,影響了兩國關係。因此,兩國通過談判劃分北部灣既是國際海洋制度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北部灣情況的現實需要。
二、中越北部灣劃界協定談判過程及依據的原則
海上劃界涉及國家利益和民族感情,涉及一國的主權、主權權益和管轄權,是十分重要和複雜的問題。中越北部灣劃界談判經過幾代人的努力,前後歷時27年,分三個階段。一是1974年,二是1977-1978年,三是1992-2000年。前兩次談判由於雙方立場相差甚遠,無果而終。1991年兩國關係正常化以後,雙方都認爲有必要儘早解決包括北部灣在內的邊界領土問題,成立了包括外交、國防、漁業、測繪、地方政府等部門組成的政府邊界談判代表團,啓動北部灣第三次劃界談判。自1992年到2000年曆時9年,雙方共舉行了7輪政府級談判、3次政府代表團團長會晤、18輪聯合工作組會談及多輪的專家組會談,平均每年舉行5輪各種談判或會談。
談判中,雙方就劃界原則達成一致,即:根據國際法和國際實踐,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原則和規定,考慮到北部灣的實際情況,公平合理地劃分北部灣。兩國領導人對談判給予了關心,推動了談判的進展。經過複雜、耐心的談判,中越兩國外長終於在2000年12月25日在北京簽署了北部灣劃界協定。
三、中越北部灣劃界協定談判的幾個主要問題
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總體面積比例問題。根據中方提出的兩國在北部灣總體政治地理形勢大體平衡的觀點,並按照國際法上公認的公平原則,雙方同意充分考慮北部灣有關情況並參照國際實踐,通過談判劃分北部灣,以取得公平的劃界結果。根據劃界協定,中越北部灣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分界線共由21個座標點相續連接而成,北自中越界河北侖河的入海口,南至北部灣的南口,全長約500公里。雙方所得海域面積大體相當,實現了雙方均滿意的公平劃界結果。
(二)漁業問題。北部灣劃界直接關係到漁業資源的分配利用和中國沿灣幾十萬漁民的切身利益。在這種情況下,中方在談判伊始就明確向越方提出,北部灣劃界的同時必須妥善解決漁業安排問題,劃界協定必須與漁業合作協定同時簽署、同時生效。
經過努力,雙方同意劃界談判和漁業談判同時進行,並於2000年12月25日簽署北部灣劃界協定的同時簽訂了中越北部灣漁業合作協定。之後,經過近3年的談判,今年4月29日中越雙方在北京簽署了漁業合作協定的補充議定書。雙方最終妥善解決了北部灣的漁業安排事宜。
劃界協定只原則規定雙方應就北部灣的漁業資源的養護、管理和利用等事宜進行合作。具休的合作形式則體現在漁業協定的規定中。根據漁業協定,雙方劃定了面積較大(3萬多平方公里)的兩國漁船都可進入的跨界共同漁區,時限爲15年;另在共同漁區以北,又劃出爲期4年的跨界過渡性安排水域,允許兩國漁船進入作業。同時,協定還明文規定,雙方本着互利精神,在共同漁區內進行長期漁業合作。雙方同意設立北部灣漁業聯合委員會具體落實有關合作事宜。做出上述安排的考慮是儘可能少地影響我漁民在北部灣的傳統捕魚方式;同時,也在我國逐步按新海洋法制度進行漁業管理的大背景下,爲我國漁業產業的調整、漁民的轉產轉業爭取較寬裕的時間。
應該明確的是,這種安排是向新海洋法制度的一種逐步過渡,是在北部灣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壓力日益增大的背景下做出的。據專家估計,北部灣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量年約爲60萬噸/年,但近年來,雙方漁民在北部灣的捕獲能力已超過100萬噸,遠遠超出了灣內漁資源的承受能力。長此下去,將導致漁業資源的萎縮甚至枯竭,後果非常嚴重。中越做出的漁業安排,建立了雙方在北部灣合作管理漁業資源的機制,有助於理順雙方的漁業關係,有助於建立兩國漁民在北部灣良好的作業秩序,最終有助於灣內漁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灣內生態環境的保護,符合我國長遠的漁業利益,有利於我們的子孫後代。
(三)油氣問題。雙方同意尊重劃歸對方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有關權利。因此,雙方均有權在各自的大陸架上自行勘探開採油氣或礦產資源。但對於尚未探明的跨界單一油氣地質構造或跨界礦藏,參照各國的劃界條約和實踐,雙方約定應就此進行友好協商,達成合作開採的協議。
四、中越北部灣劃界協定的意義
北部灣劃界協定確定了中越在北部灣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分界線,是我國第一條海上邊界線,意義重大。
第一、北部灣劃界協定確定了中越在北部灣的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分界線,是中越雙方適應新的海洋法秩序,公平解決海洋劃界的成功實踐。根據中方提出的兩國在北部灣總體政治地理關係大體平衡的基本觀點,取得了劃歸雙方海域面積大體相當的公平結果,同時也通過締結漁業合作協定實現了劃界後北部灣漁業資源的合理分配和養護。
第二、北部灣劃界協定是個雙贏的安排,對中越關係長期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北部灣劃界協定和漁業合作協定符合兩國和兩國人民的共同利益,顯示了雙方完全有能力、有智慧,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好兩國關係中長期存在的歷史遺留問題,對於兩國構築“長期穩定、面向未來、睦鄰友好、全面合作”關係將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並將增進兩國政治上的相互信任和其他領域的密切合作。
第三、北部灣劃界協定的簽署,充分顯示了中國願意通過和平方式解決領土邊界糾紛的立場,展現了中方秉持公認的國際法處理國際事務的誠意,樹立了其負責任大國的形象,是一次成功的外交實踐。這有助於增進中國與周邊國家的相互信任,並對維護地區安全和穩定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北部灣劃界是中國海上邊界劃分的首次實踐,爲中國今後與其它鄰國劃分海上邊界線積累了經驗,併爲我國國內探討建立一套更爲行之有效的海洋管理體制提供了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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