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安部今天發佈《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這一規定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法制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時說,制定該規定可使公安機關準確有效地適用繼續盤問審查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及時預防、發現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同時從根本上解決繼續盤問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切實保護被盤問人的合法權益。
該負責人說:繼續盤問,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審查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員的一項強制性措施,實踐中被稱爲“留置”。實踐證明,繼續盤問措施的運用,對於公安機關有效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在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有的超出規定的範圍和時限繼續盤問違法犯罪嫌疑人,有的設置“留置室”不規範,有的對“留置室”疏於管理,甚至發生被盤問人在“留置室”自殺事故,等等。這些問題不僅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敗壞了公安機關的聲譽,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對此,人民羣衆反映強烈。
他說,制定《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就是要進一步規範繼續盤問的適用對象,嚴密繼續盤問的工作程序,健全繼續盤問的工作制度,規範“留置室”(現稱候問室)的設置、建設和管理,使公安機關準確有效地適用繼續盤問審查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及時預防、發現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同時從根本上解決繼續盤問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切實保護被盤問人的合法權益。
據介紹,在起草《繼續盤問規定》時遵循了以下指導思想和原則:一是按照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使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嚴密執法程序,保障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二是堅持法制統一原則,忠於《人民警察法》的立法原意,正確處理繼續盤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傳喚、拘傳等措施的關係。三是體現依法、公正、及時、文明和確保安全的原則,強調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和對弱勢羣體的照顧。四是從嚴控制繼續盤問的適用,包括嚴格規定繼續盤問的適用範圍、適用條件、審批程序和候問室的設置、建設、管理,防止發生超範圍、超時限、管理不嚴等執法問題。五是堅持公安機關權力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加大對公安民警違法違紀行爲的責任追究力度。
《繼續盤問規定》共6章44條,主要包括制定《繼續盤問規定》的目的、依據,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必須遵循的原則,繼續盤問的適用對象和時限,繼續盤問的審批和執行,候問室的設置、建設和管理,執法監督和責任追究等內容,涵蓋了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的各個環節。
《繼續盤問規定》體現了從嚴控制適用繼續盤問,嚴密執法程序,減少隨意執法空間,維護公平、公正,以及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宗旨和精神。爲了保護弱勢羣體,《繼續盤問規定》第10條規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的婦女,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已滿70週歲的老年人可以適用繼續盤問,但必須在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的4小時以內盤問完畢,且不得送入候問室;對上述人員在晚上9點至次日早上7點之間釋放的,應當通知其家屬或者監護人領回;對身份不明或者沒有家屬和監護人而無法通知的,應當護送至其住地。
《繼續盤問規定》第15條規定:“被盤問人的家屬爲老年人、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因公安機關實施繼續盤問而使被盤問人的家屬無人照顧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其親友予以照顧或者採取其他適當辦法妥善安排,並將安排情況及時告知被盤問人。”這條規定首次在公安執法環節中明確了照顧被盤問人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屬問題,以確保其無獨立生活能力家屬的人身安全,防止發生意外事件,符合以人爲本、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
該負責人說,各地公安機關設置“留置室”作爲等候繼續盤問的專門場所,但一些地方設置“留置室”不規範和“留置室”不能保障被盤問人基本人權等問題突出,甚至發生被盤問人在“留置室”自殺的事故。爲解決這些問題,並適應公安派出所改革和長遠發展的需要,《繼續盤問規定》第26條規定:“縣、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經報請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在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派出所設置候問室:(一)確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工作需要;(二)警力配置上能夠保證在使用候問室時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縣、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以上公安機關及其內設機構,不得設置候問室。”本規定施行後,其他警種和公安局機關設置的“留置室”必須一律關閉。
他說,爲了保障《繼續盤問規定》的執行,該規定明確禁止公安機關及其民警從事各種侵犯被盤問人合法權益的行爲,加大了對違法違紀行爲的責任追究力度。例如,第39條規定,對在適用繼續盤問中有違法違紀行爲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法過錯責任,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因違法使用警械、武器或者疏於管理導致被盤問人在繼續盤問期間自殺身亡、被毆打致死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除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外,應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民警察予以開除,對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負責人予以撤職,對所屬公安機關的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予以處分,並取消該公安派出所及其所屬公安機關參加本年度評選先進的資格。”
該負責人強調,公安部發佈施行的《繼續盤問規定》後,還將陸續推出解決執法問題、嚴密執法程序、規範執法行爲的一系列措施,包括制定羈押違法犯罪嫌疑人必告知其家屬的規定,制定失蹤人口處理的程序,制定嚴格適用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制定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規定,制定公安行政複議案件公開審理的規定,制定公安機關受理控告申訴的規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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