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進一步完善公安執法制度和改進公安執法工作的重要舉措,公安部日前發佈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以下簡稱繼續盤問規定),規範公安機關運用繼續盤問手段審查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保護被盤問人的合法權益。繼續盤問規定共6章44條,主要包括制定繼續盤問規定的目的、依據,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必須遵循的原則,繼續盤問的適用對象和時限,繼續盤問的審批和執行,候問室的設置、建設和管理,執法監督和責任追究等內容,涵蓋了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的各個環節。
據記者瞭解,繼續盤問規定遵循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包括:一是使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嚴密執法程序,保障嚴格、公正、文明執法;二是堅持法制統一原則,忠於人民警察法的立法原意,正確處理繼續盤問與傳喚、拘傳等措施的關係;三是體現依法、公正、及時、文明和確保安全的原則,強調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和對弱勢羣體的照顧;四是從嚴控制繼續盤問的適用;五是堅持公安機關權力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加大對公安民警違法違紀行爲的責任追究力度。
繼續盤問,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審查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員的一項強制性措施,實踐中被稱爲“留置”。1995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9條對繼續盤問作出了明確規定。“繼續盤問措施的運用,對於公安機關有效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目前適用繼續盤問在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公安部法制局有關負責人說,“比如一些公安機關超出規定的範圍和時限繼續盤問違法犯罪嫌疑人;設置留置室(現稱候問室)不規範;對留置室疏於管理,甚至發生被盤問人在留置室自殺事故等等,人民羣衆反映強烈。”
這位負責人介紹,繼續盤問規定針對繼續盤問工作中存在的人民羣衆反映強烈的問題,進一步界定了繼續盤問的適用對象,嚴格規定了繼續盤問的適用條件和時限,明確了繼續盤問的審批權限,加強了對繼續盤問工作的內部執法監督制約,並對候問室的設置權限、建設標準和管理制度作了具體規定。
繼續盤問規定自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力爭每年解決一批公安執法中的突出問題,制定一批公安執法制度,規範一批執法環節,整體推進公安執法制度建設,繼這一規定出臺之後,公安部還將陸續推出解決執法問題、嚴密執法程序、規範執法行爲的一系列措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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