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日沸沸揚揚的寧夏銀川市出租車停運事件,寧夏自治區政府法制辦主任任高民從法律角度作出解釋。據寧夏網-寧夏日報報道,任高民說,政府要在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的基礎上做出符合實際的有關出租車管理方面的具體規定。作爲公民,應採用合法方式表達自己的訴求,不能採用非法的、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放棄法定義務的方式來解決問題。
任高民說,作爲城市公用事業,出租車是一種有限資源,有限資源應根據城市規模、人口總量進行限量控制。出租車經營權涉及公衆利益,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有限資源經營權應該有償使用,使用期限的長短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來定。銀川市出臺的《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管理辦法》應該說是比較寬鬆的,按照此辦法,絕大部分出租車司機實際上可以擁有10年的經營權有償使用期。
銀川市現有4600多輛出租車,私下交易轉換經營權的有1000多輛。按照1999年實施的《銀川市城市客運出租車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經營者需停業、歇業或變更註冊項目的,應提前15日報客運出租車管理機構,並按規定辦理有關停業、歇業或變更手續。1999年國辦發94號文件規定:出租汽車企業、個人私下倒賣經營權牟取暴利嚴重影響了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秩序,屬違法行爲。近年來,銀川市出租車私下交易十分嚴重,有的出租車經營權竟被人爲擡高至10多萬元,嚴重背離了市場規律。由於宣傳不到位,這部分私下交易者在短時間內很難收回成本。
此次出租車停運影響了部分市民的出行,致使外地客人大量滯留車站、機場,使部分公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益受到了損害,部分出租車司機在極個別人的煽動下,圍堵道路、妨礙交通、打砸車輛。現行憲法在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時沒有規定公民有罷工的自由,尤其是通過政府特許取得的涉及公共事業經營權的經營者必須履行爲公衆服務的法定義務。按照現行憲法規定,公民在行使權利的同時必須以不妨礙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爲前提。銀川市出租車司機的一些做法與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有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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