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依據法律,“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卻對“同居關係”的解除作出了比較完善的解釋,其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中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一新司法解釋目前在審判實踐中已經開始發揮作用,來自天津河北區人民法院的相關數據表明,4個月以來,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數量逐漸增多,尤其是因財產和子女問題而引起的此類糾紛所佔比重較大。
同居後鬧分手共欠債務分擔
王軍和孫梅都曾有過婚史,兩人年齡相差十多歲。但經婚姻介紹所介紹相識後,兩人感覺還不錯,於是便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搬到一起共同生活。然而,同居後的日子過得並不順心,兩人常常因爲生活瑣事發生矛盾。一段時間後,王軍認爲自己和孫梅性格、志趣有很大不同,很難溝通,繼續生活下去很痛苦,於是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孫梅的同居關係,並願意放棄全部財產。
法庭上,作爲被告的孫梅卻稱,她曾經爲王軍付出過很多,也花費了很多,所以除非王軍同意賠償損失,否則不同意解除同居關係。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原被告同居生活後租住他人房屋,並欠租數月。2002年,孫梅將同居前的個人存款1.5萬元借給他人。而同時,孫梅因借他人錢而欠款1100元。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還以孫梅的名義購買了手機和市內固定電話。
河北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原被告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是非法行爲,應該予以解除。
同居關係依法應解除,但原被告雙方的債權債務該如何分割?法院認爲,借出的1.5萬元是孫梅同居之前的個人存款,所以該債權應全部歸孫梅所有;而1100元的欠款因爲是在同居生活期間發生的,所以原被告各承擔50%;所欠房租等,雙方也應各承擔50%。孫梅要求賠償的要求於法無據,法院未予支持。
未復婚續前緣屬於非法同居
薛峯和史潔,在上世紀80年代自主結婚,婚後生育一個男孩。後因夫妻雙方感情不和,1988年,兩人在法院協議離婚。
夫妻離婚後,孩子卻極力希望父母能夠和好。2001年底,在兒子的調和下,薛峯和史潔在未重新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開始同居生活。可是,幾年下來,夫妻雙方的感情狀況還是沒有太大改善,爭吵反而逐漸升級。薛峯無奈之下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解除與前妻的同居關係。史潔卻不同意,她認爲雖然沒有補辦復婚手續,但與薛峯共同生活已經形成事實婚姻。
河北法院認爲,原被告雖然原爲夫妻關係,但雙方離婚後在未進行復婚登記的情況下,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屬於非法同居關係,依法應予解除。所以,法院對薛峯解除同居關係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在同居期間,薛峯和史潔購置了一臺空調機。對於這份“共同”財產,法院作出分割,所購空調歸薛峯所有,薛峯一次性給付史潔空調機補充款1000元。其他財產夫妻雙方就分割已達成一致,法院未予置疑。
只同居不登記“新觀念”致分手
許浩和馮晴,均20多歲,兩人系自由戀愛。1997年,兩個年輕人沒有履行任何結婚登記手續便自願住在了一起。轉年,兩人便生育了一子。在雙方同居生活後,許浩提出要和馮晴補辦結婚登記手續,但馮晴沒有答應。
今年,許浩以馮晴拒絕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爲由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解除他和馮晴的同居關係,孩子由其撫養。
二人雖然自由戀愛,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進行結婚登記,法院認爲屬於非法同居關係,應該予以解除。孩子的撫養問題,雙方沒有爭議,故由許浩來撫養;對於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在誰處歸誰所有,個人衣物歸各自所有;住房問題雙方各自自行解決。……
各類“非法同居”案件出現並逐漸增多,法院依據新司法解釋予以受理也作出了相應的判決。然而,同居關係是依法解除了,但其中的感情傷害和財產糾紛也給雙方當事人帶來了不少煩惱。據法官介紹,此類案件中當事人的情緒與離婚案件當事人一樣,常常比較激動,當初所經歷的一段少了約束也少了責任的“準婚姻”似乎更讓他們感慨,其中有氣憤、有抱怨、有失望、有對當初不嚴肅婚姻的懊惱等等。由此法官認爲,雖然法律對非婚同居沒有禁止性規定,但同居關係不僅不受法律保護,並且會帶來諸如財產、子女等很多麻煩,所以,對此應該慎重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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