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在法院剛剛對“撞了不白撞”第一案進行審理後,交管局針對此事故召開了新聞發佈會,公佈了這一事故的責任認定過程,司機劉某被認定存在採取措施晚、措施錯誤和違規行駛三個錯誤。交管局副局長王立表示,新法實施前後,交管部門對事故作出責任認定沒有什麼區別,都要看事故本身的情況來定。菜戶營撞人死亡事件,即使發生在新法實施前,交管部門也會作出同樣的原因責任認定。
撞人慘劇司機有條件避免
昨天,交管部門公佈了認定劉某責任的數據。據司機劉某說,他當時正以每小時七八十公里的速度行駛,在距離大約100米的地方司機發現了曹某。根據事故現場勘測結果顯示,劉某的奧拓左前輪制動距離爲28.35米,右前輪爲20.81米。
因此,交管局方面稱,在發現曹某到與之相撞,劉某有足夠的時間採取有效的措施避免事故的發生。但劉某隻是在發現行人後,先按喇叭,再輕踩剎車,最後眼看着要撞上了,纔將剎車踩死,並在慌亂中向左打輪。
曹某倒地後,距離中心隔離帶只有20釐米的距離,說明她已經走到了路邊。根據檢測數據顯示,事發時曹某距離內側車道的右側邊緣距離爲2.4米,而劉某的奧拓車寬只有1.5米,所以如果當時劉某向右打輪,完全可以從曹某的身後開過。但是劉某當時判斷錯誤,採取的措施卻是向左打輪,這就形成了“追着撞”的結果。
責任認定雙方各擔一半
據宣武交通支隊事故科科長介紹,在這起事故中,雖然曹某橫穿二環主路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爲,但劉某因爲不按規定車道行駛並在發現情況後沒有采取有效、安全的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事故的發生。
同時,因劉某駕駛的奧拓排氣量爲1000CC以下,按照規定,這樣的車不能走二環路的最內側車道,因此他違反了分道行駛的規定。所以,交通隊認定劉某與曹某對事故負同等責任。
兩種責任當事人應該分清
交管局王副局長表示,新法實施後,很多人混淆了兩種責任。新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這個責任是事故的原因責任,這個調查結果可以作爲證據使用。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76條中規定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裏的責任指的是民事賠償責任,這個賠償責任的認定不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主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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