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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負全責等遭質疑 交通安全十大熱點披露

http://www.enorth.com.cn  2004-08-13 12:04
 

 

  從8月9日至15日,《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徵求意見稿)》正式面向市民徵集意見,廣大市民與社會各界反應熱烈。24小時內,意見徵集組共接到電話302次,收到電子郵件和網上留言496件,累計798件次。其中十大熱點受到高度關注。北京市人大法制辦表示,這些建議將分類彙總,並就一些爭議較大的法規進行聽證。整個法規會是否通過審議廣大市民拭目以待。

  “機動車負全責”遭到質疑激烈爭論

  ★關於“機動車負全責”

  市民普遍比較關注徵求意見稿第69條第2款關於“機動車負全責”的規定。多數市民認爲此規定不合理,容易助長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規的行爲,對機動車司機不公平,不能體現法律意義上的公平原則。據不完全統計,對該條款發表意見的市民佔一半以上。但也有市民認爲,第69條規定得很好,體現了生命權重於通行權的理念。據悉,在7月底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上,也是這個條款,曾遭到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質疑。

  ★關於自行車載人

  針對第53條第6款“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自行車可以在安裝牢固的座椅內載一名學齡前兒童”的規定,有市民提出,6歲到12歲兒童不允許自己騎車,也不允許用自行車載,這樣他們就無法利用自行車出行,允許自行車載人的年齡應當由“學齡前兒童”提高到“小學生”。還有些市民提出,考慮到居民的出行方便,應當允許自行車載人。但也有的市民認爲,爲了確保安全,自行車不應當載人。

  ★關於公交車進站

  第四十九條:公共電、汽車進出停靠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在停靠站一側單排靠邊停車;暫時不能進入停靠站的,在最右側機動車道單排等候進站;不得在停靠站以外的地點停車上下乘客;駛離停靠站時,依次單排順序行駛。

  一些市民提出,公共汽車無序進站既影響機動車正常行駛,又對非機動車道上的自行車造成影響。按順序進站有利於改善上述現象。但也有市民說,當有大量汽車入站時,會佔用很長的非機動車道,迫使非機動車駛到機動車道上,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關於法律責任

  第七十八條:行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10元罰款:違反交通信號、不走人行道或者不按規定靠路邊行走的;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有些市民提出,對某些違章行爲應當以教育爲主,不應一罰了之;有些處罰設置不合理,如行人不走過街設施罰10元,沒有考慮到老人、小孩、殘疾人等行動不便者過街;對非機動車和行人的處罰過輕,如行人進入高速路罰款50元、不走人行橫道罰款10元等,起不到強化交通守法意識和懲戒的作用。許多市民提出,對汽車闖紅燈的處罰應當更加嚴格,對酒後駕車人員的處罰力度應該加大。一些市民甚至說,對酒後駕車人員,可處以終身禁駕……

  ★關於“疲勞駕駛”

  徵求意見稿第94條第3項規定,連續駕駛超過4個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處200元罰款。不少市民對如何檢查、認定和保證執行提出質疑。還有的市民建議,借鑑國外的通行做法,規定一天的總駕駛時間不能超過“8小時”;同時,每輛車都要配一個記錄和監測駕駛時間的裝置,以便執法人員檢查。

  ★關於“新手”界定

  第33條:車輛、行人應當各行其道,並遵守下列規定:在同方向劃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實習期內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不得在快速車道行駛。對“新手”的規定,相當一部分市民也認爲可操作性不強,除非以法律形式規定實習駕駛員必須在車輛明顯位置作標記,否則其他車輛和警察就很難辨認;還有很多駕駛員取得駕駛證後多年未開車,屬於“新手”還是“老手”?一些市民建議明確界定“新手”範圍。有市民提出,對“新手”的限制實際上也對駕校教育提出了要求,應當加強對駕校的管理。有的市民建議乾脆刪除這方面的規定。

  聚焦道路交通安全十大熱點

  徵求意見稿在8月7日的《北京日報》及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網站(www.bjrd.gov.cn)、首都之(www.beijing.gov.cn)和千龍網(www.qianlong.com)上全文公佈,8月9日至15日,市民和各界人士可以通過熱線電話、電子郵件和網上留言對徵求意見稿充分發表意見,重點是法規的內容是否符合北京市的實際、是否可行?>>>《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徵求意見稿)》

  熱點議題一:交通事故也有無責任者:第66條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爲: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具體的責任認定標準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佈。▲提示:“無責任”是此次修改後加上的。您是否認爲應該再明確責任界限?

  熱點議題二:事故無法查清時機動車負全責:第69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不依法報案或者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除已經自行協商處理的外,按照下列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爲的,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有上述行爲的,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提示:您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事故責任賠償有什麼看法?您是否認爲機動車有可以不承擔責任或只承擔很少一部分責任的情況?

  熱點議題三:意外交通事故造成者賠償:第70條意外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由造成意外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承擔。▲提示:您對“意外”的界定有什麼需要明確的嗎?

  熱點議題四:行人不走人行道罰10元:違反交通信號、不走人行道或者不按規定靠路邊行走的;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提示:以上在行人中常見的行爲,這樣的處罰力度是否能起到有效制止作用?

  熱點議題五:乘車人不繫安全帶罰20元:第80條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20元罰款:行人違反限制通行規定的;乘車人向外拋撒物品或者有影響安全駕駛行爲的;乘車人不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提示:對於以上行爲,您是否對執法的落實情況有自己的建議?

  熱點議題六:行人進入高速路罰50元:第85條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和乘車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50元罰款醉酒駕駛非機動車的;乘坐摩托車不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非機動車、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發生故障或者事故,非緊急情況乘車人不迅速離開車輛和車行道的。▲提示:行人進入高速公路極大地妨礙了道路交通的安全。您對這樣的行爲給予這樣的處罰有異議嗎?

  熱點議題七:在居民院內不避行人罰司機50元:第86條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50元罰款:機動車駕駛人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的;摩托車駕駛人未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的;車門、車廂未關好時行車的;在單位院內、居民院內未低速行駛或者避讓行人的。▲提示:在單位院內或者居民小區裏發生未低速行駛或者避讓行人的事,誰來進行處罰?

  熱點議題八:邊開車邊打電話罰款200元:第94條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200元罰款:撥打、接聽電話、觀看電視的;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的;連續駕駛超過4個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不按照規定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的;▲提示:您是否認爲這在檢查、認定和保證執行上有難度?是否認爲有必要確定駕駛者一天中的總駕駛時間?以及是否應確定車輛應有記錄和監測駕駛時間的裝置?

  熱點議題九:超低速行駛罰款200元: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非救援車、清障車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牽引機動車的;行駛速度低於規定的最低時速的;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的;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貨運機動車車廂內載人的;二輪摩托車載人的。▲提示:您認爲以上處罰規定和處罰金額是否能保證道路暢通?

  熱點議題十:交通管制提前3日公告:第36條遇有重大國事、外事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採取臨時交通管制措施。舉辦大型羣衆性活動,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採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採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會公告。▲提示:對這個時間的規定從最早的15天到7天,現在提前到3天。這個提前的時間期限是否能滿足您安排行駛路線的需求?

  交管局迴應:“機動車負全責”是以人爲本

  8月9日至10日下午5時,北京人大常委會意見徵集組共收到市民意見2832條,其中半數意見集中在“機動車負全責”的問題上。有人認爲此規定不合理,容易助長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規的行爲,不能體現法律意義上的公平原則;還有人提出了在人性關懷問題上不可“過猶不及”的問題。

  針對以上引發的爭論,交管局人士迴應:我國對於交通事故的處罰標準一直是“以責論處”,即“交通事故責任”等同於“賠償責任”,交通事故過錯方承擔事故後果。

  北京市交管局一位長期從事法制工作的專業人士介紹,針對《辦法(徵求意見稿)》的一些爭論,其本質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爭論的延續。“機動車負全責”等都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的熱點問題。但是,北京市地方立法不可能違背全國法律的規定。因此,如果《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做改動,北京地方法規必須按照其中規定製定。

  “以人爲本”爲何難勝“以車爲本”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之後,因爲很好地體現了以人爲本的人性關懷,而受到輿論稱讚,“撞了白撞”等陳舊觀念從此悄然退位。但因爲該法第67條規定,一旦機動車與行人或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即使事故是由行人或非機動車違章引發,機動車一方也只是“減輕責任”。然而,因爲它有着損害社會公平、削弱法律權威性的嫌疑,汽車業、保險業、律師和車輛擁有者對這一條款提出了普遍質疑。

  這種普遍質疑在北京市顯然又得到了集中反映。一是認爲如果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就不應受到責罰,否則就會損害社會公平。這完全是一種誤解。“承擔責任”與“接受責罰”是兩個概念,如果機動車主因爲無過錯就可以免責,這對行人或非機動車駕駛人員來講就會顯失公正,這與“撞了白撞”的道理基本相同。因爲在任何一起事故中,機動車的損失都會小於行人。

  二是認爲現在保險業還不夠發達,“機動車負全責”原則一旦成立,事故車主很可能會爲此背上經濟包袱。其實,這是一個與“機動車負全責”原則無關的問題,反映的只是保險業的滯後,特別是在第三者險的賠付方式上的落後。這樣,我們需要的是保險業的儘快提升,而不是對“機動車負全責”原則的放棄。

  三是認爲如果在法律上袒護了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員,則會養成他們道路違章的不良習慣。這一條也無道理。良好的交通習慣不是在機動車的“高速威脅”下就可以養成的,安全原則的着眼點應該是人的安全,離開人的安全,談道路的暢通是毫無意義的。

  在公開徵集意見中,“以人爲本”難勝“以車爲本”的問題需要警覺。在任何社會規則的制定中,當把人和人的生命擺在首位時,就難免會和物質至上者的觀念相沖突。沒有經過嚴肅的較量與忠誠的捍衛,“以人爲本”的觀念時時都會受到威脅。

  問題爭鋒:駕駛人爲違章行人買單公平嗎?

  典型案例:

  2004年5月9日晚上8時55分,行人曹女士步行進入宣武區南二環主路,由北向南橫穿馬路,此時劉某駕駛“奧拓”牌小客車在二環主路左側第一車道內由東向西行駛。當劉某發現曹某橫穿馬路時,採取緊急制動,但小客車還是撞倒了曹女士,致曹某當場死亡。交管部門經現場勘查判定:該女子穿行二環主路屬於違章,但奧拓司機在最內側車道行駛亦屬違章,應負同等責任。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首例行人違章死亡案件昨日在宣武法院二次開庭,司機一方對“負同等責任”的認定不服。

  死者家屬:將司機劉某告上法院,索賠近24萬元。

  司機不服:這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是死者橫穿二環路,死者的行爲是違法的,司機只是違章、違規,雙方“犯錯”的程度不一樣,法律地位也不一樣,就不應承擔“同等責任”。本着公平人道的原則,願意作出適當的補償,承擔30%的責任。

  交管部門:該事故適用新交法“過錯推定原則”。對於此案,市交管局副局長王立說,新交法與舊交法的顯著區別就是“事故責任”與“賠償責任”是分開的,賠償責任劃分爲“過錯原則”。肇事司機和行人的責任應該“五五分成”。在該起事故中,行人橫穿馬路,違章在先;奧拓車在最內側車道行駛,且地面剎車距離20餘米,表明當行人在二環上出現時,駕駛員應該有機會採取措施,避免這場事故。所以,駕駛員必須承擔一半責任。

  故事啓示:一個外地打工的男子,娶了一個有精神病的老婆,一天,他帶着老婆橫穿四環,他先過去,然後招手叫老婆過,結果,無民事行爲能力的老婆被飛速開來的汽車撞死,該男子最後得到幾萬元賠償,回老家了。後來該男子用這筆錢蓋了新房,娶了個新老婆。不過是一則故事,但卻有些諷刺意味兒。

  司機反對負全責:“開上車就是面臨危險”

  有人說,相對於非機動車方和行人來講,機動車方就是強者。人的生命重於一切,任何侵犯到人身安全的事情我們都要禁止,這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北京北太平莊發生的那起交通事故中,機動車駕駛人的生命,同樣受到了威脅:一輛桑塔納2000行駛到北太平莊立交橋北側時,爲躲避一橫穿馬路的行人,撞在隔離帶的欄杆上,整個車翻滾着底朝天砸在反向車道上,司機頭部和腿部受輕傷。這時環顧四周,橫穿馬路的行人早已不見蹤影。交警最後認定事故爲單方事故,司機負全責。遇到這種情況,司機的人身損失和車輛損失只能由自己買單,而違章的行人,什麼責任都不用負。

  這個時候,同樣是生命受到威脅,司機的生命難道不值得同情嗎?

  “我同意以人爲本,但我更希望處理交通事故時要公平。”一位老司機說,“只要有過錯,不論駕駛人還是行人,都應當爲其行爲付出代價,讓機動車方適當多付出或者承擔部分無過錯賠償也是可以接受的。但要按現在的規定,恐怕嚇壞了駕駛員,縱容了騎車人、行人,現在不是碰瓷兒的多了嗎?這就是弊端。”

  過路行人:“即便行人違章,也只承擔罰款。”

  一位曾經因闖紅燈而與機動車相撞的行人心裏有些愧疚:“當時因爲我闖紅燈,結果與一輛正常行駛的機動車撞上,本來機動車駕駛人沒有責任,但最後,交警罰我50元錢,卻讓機動車駕駛人支付我1000元的醫療費,我心裏非常內疚。”

  北京一律師:法律的效力僅次於《憲法》,我們尊重法律,只要法律生效,我們就要遵守。但法律並不是萬能的。法律會過時,會有規範不完全的地方,也會有理解上的偏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並沒有問題,造成現在這種不公平局面的原因是理解問題,是執法部門對法律的理解產生了偏差。不管是什麼原因造成的,機動車駕駛人還是希望法律不要偏心眼兒。

  網上調查結果:從8月9日至15日,《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徵求意見稿)》正式面向市民徵集意見,其中第69條第2款關於“機動車負全責”的規定備受關注。截至12日下午5時,在網上調查中,認爲此規定不合理的投票佔90.60%.這些市民認爲此規定容易助長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規的行爲,對機動車司機不公平,不能體現法律意義上的公平原則。但也有8.94%的投票者認爲此規定合理。他們認爲,第69條體現了生命權重於通行權的理念。

稿源 人民網 編輯 石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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