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電顯示侵犯了隱私權?
作爲電信運營商面對廣大消費者開展的一項基本業務,來電顯示已經廣爲人知,但這項看起來早就順理成章的業務突然在昆明遭到質疑,一個“較真”的律師日前將電信公司告上法院。
這起全國首例來電顯示起訴案件引起廣泛關注,其意義更多體現在如何正當維權及其與公共常識、社會資源分配的關係等領域。
原告:提起訴訟只爲討個說法,不要求一分錢賠償
34歲的王衛寧是昆明某律師事務所律師,1995年,他向電信公司申請安裝了一部家庭固定電話,這部在當年並不具備來電顯示功能的電話至今也沒有申請開通這一功能。
“一天,一個朋友提醒我,律師給陌生人打電話一定要小心,因爲對方有來電顯示。我猛然醒悟:我最不願意公開的家庭電話很可能早就暴露在很多陌生人、同行或被代理人家中的座機上了,這將給我的生活、工作構成潛在威脅。”
這種不安漸漸變成一種驚恐:自己的固定電話很可能變成泄露隱私、被人利用的工具。
“我安裝電話時,按照合同規定如數交納了電話初裝費、材料費、月租費、通話費,因此我認爲自己享有電話號碼的使用權和支配權。如果未經我的許可,憑什麼電信公司要把我的號碼顯示給他人?”他就此向10000號查詢和投訴,未果,一氣之下將電信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王衛寧堅持認爲,電信公司的來電顯示業務都是在主叫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開通的,但家庭號碼與商業公司、政府部門的電話有本質區別,屬於個人隱私,不能隨便公開。他援引《雲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36條: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不得向他人任意披露消費者個人信息,這些信息包括姓名、職業、學歷和聯繫方式等。電信公司私自(自動)把他的固定電話號碼透露給第三方,已經侵害了隱私權。
“很多消費者可能意識不到自己的權利在不知不覺中受到了侵害,我打這個官司就是要提醒廣大消費者,不要視平常的就是合法的,必須捍衛自己的利益。”他明確表示,提起訴訟只爲討個說法,不要求一分錢賠償。
被告:號碼資源所有權屬於國家意識,侵犯隱私純屬“荒謬”
昆明電信公司針對這一訴訟據理力爭。代理律師李志傑認爲,原告並不享有其家庭固定電話的號碼使用權和支配權,侵犯隱私更是無從談起。
“依據《電信網號碼資源管理辦法》,號碼資源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權屬於電信運營商,原告只在合同期內對該號碼對應的通信線路享有主叫功能和專用權,而不是對該號碼享有專用權和支配權。”李志傑說,“再說,隱私必須通過通話內容來體現,一個號碼只是一個數字排列,它與通話內容毫不相關,所以根本談不上來電顯示侵犯隱私;而且,電信公司設有主叫號碼識別限制業務,王衛寧卻沒有申請開通這項業務;在社會生活中,如果電話號碼沒人知道,電信用戶就無法實現被叫功能,電話將失去存在的意義。”
李志傑認爲,來電顯示是符合公衆利益需求的一項電信業務,其目的是爲了更好、更方便地實現通信,推動信息社會的發展,如果來電顯示一律需經過主叫方的同意,電話溝通將成爲邏輯荒謬的“預約溝通”,這顯然與時代進步、公共需求相悖,更是一種個人權利的濫用。
昆明電信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人重申,來電顯示是一種廣大公衆信息交流需求的產物――對顯示的電話可以作出拒絕或接聽的選擇,是信息發展的進步,也是電信客戶權利的體現。“我們只提供了一種交流的工具,但藉助工具實現的內容纔可能構成隱私。電信事業的發展總是與時代進步息息相關的,各項服務也在儘可能地尊重廣大消費者的意願和利益。”這位負責人說。
專家:訴訟有益於提高公衆維權,但法院不應支持
雲南大學法學院民法專家宋笛對這個新鮮的案子進行了剖析。他認爲,此案在法律方面尚無嚴格界定,但從交往習俗、公衆習慣考慮,來電顯示有明顯的進步意義,它已經成爲社會公共服務中被承認和固定的一項服務了。王衛寧的“較真”對推進法制建設、提高公衆維權意識有積極意義,但是他的訴訟請求已經與公衆利益相悖,從社會公平的角度考慮,法院應該不予支持。
宋笛認爲,王衛寧參與固定電話安裝就意味着默許了電信市場的“規則”,除非他不使用固定電話。從本案看,電信公司不可能一一徵詢用戶是否願意將主叫號碼限制和隱藏,否則電信運營商的成本必然增加,從而導致社會整體通信成本倍增,這顯然與公共服務系統的服務性質不符;從邏輯上分析,公民既然願意給對方打電話,是否也意味着他並不太在意對方知曉你的電話呢?
當然,王衛寧的“較真”對加強維權觀念、提高法制意識和推進法制建設有積極意義。但從法理、習慣和公共服務、社會資源分配的角度出發,這將是一個很難獲勝的訴訟。“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找到很多細微的法律漏洞並不難,但必須先考慮這樣的維權是否站在公衆利益一邊,是否是對一種視而不見、被迫接受的不合理現象作出的有意義的警示。”宋笛說。“而個人利益讓位於公衆利益的‘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既是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現代法制追求的目標。”
負責審理此案的昆明市盤龍區法院將擇日作出一審判決。一個值得關注的事實是,在雲南某電視臺的一項民意測驗中,認爲來電顯示不構成隱私侵害的觀衆佔了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