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3日作出一審判決:原襄樊市常務副市長趙成霖,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檢方指控:1996年1月至2003年春節期間,趙成霖利用其擔任襄樊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利,先後45次收受他人錢財,共計人民幣61.38萬元、港幣5000元、美元8000元,按摩椅、電腦、空調等價值3.98萬元。
根據證人證言、相關書證和被告人趙成霖的供訴等,檢方認爲趙成霖的行爲已構成受賄罪。但也注意到,被告人在審查期間能主動交待犯罪事實,並能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問題,積極退贓。
荊州市中級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一審判處趙成霖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非法所得財物全部追繳上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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