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小張和小王今年都考上了中國政法大學,但是他們的錄取通知書卻被郵遞員弄丟了。中國政法大學招生辦查了招生錄取記錄,查明兩人的確被該校法學專業錄取,可是按該校相關規定,卻不能給小張和小王補發通知書。學校同意兩人9月份前去報到,但由於沒有錄取通知書,涉及的遷移戶口、檔案註冊、辦學生銀行賬戶、信用卡、餐卡等得到開學半年或者一年後才能按規定辦理。
問題一:錄取通知書丟失不能補發是硬性規定嗎?
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周勇律師說,目前教育部門的相關法律法規上並沒有明確規定此項。高校屬於我國行政部門授權的單位,有自己制定相應規則的權力。
北京廣播學院招生辦張主任介紹說,依據該校的慣例,經查證確是本校錄取的新生卻未收到通知書的,上交相關說明可以補發,因爲不補發學生就無法到校報到、交學費等。但補發錄取通知書必須對原有和補發的通知書進行相關備案。
問題二:兩學生可以要求補發錄取通知書嗎?
周勇律師說,兩名學生完全可以要求學校補發通知書。此事件中,學校錄取學生選擇郵寄送達通知書的方式,那麼學校得對此方式相應的風險承擔責任。學生是無辜的,依據《民法》的基本原則,他們完全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主張自己的權力,要求學校補發錄取通知書。
問題三:郵局對“丟失錄取通知書”承擔什麼責任?
周勇律師指出,依據我國《郵政法》第33條,郵政企業對於給據郵件丟失、損毀、內件短少,郵局只賠償直接損失,而間接損失不計在內。郵政是大衆選擇的投遞方式,他們得因此承擔相應風險。所以郵局在此事件中只會按照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辦法賠償直接損失或者採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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