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了買賣合同,支付了9萬房款,裝修了到手新屋,並居住了好長時間,卻突然被賣方叫停。這件房屋買賣的糾紛案前前後後兩上法庭,買主陳女士先做被告,又做原告,最後“兩戰兩勝”。近日,閔行法院作出了“金父應限期協助陳女士將房屋產權過戶至陳女士名下,過戶費用由金父負擔1000元,其餘均由陳女士負擔。陳女士應限期支付金父房款9.35萬元”的判決。
買了房屋當被告
兩年前,陳女士看中了位於七莘路某號的兩室一廳。這套房屋的住房受配單上的受配人是金小姐,《小區進房通知》上的承租人也是金小姐,陳女士理所當然地認定金小姐是房主無疑。2002年10月19日,雙方簽下《房產交易協議書》,以18.35萬元成交。協議約定:若違約賠償1萬元。協議簽訂後,陳女士依約預付了9萬元,另9萬餘元待產權過戶後一次付清。
拿到了新房鑰匙後,陳女士將房屋裝修後欣然入住。一年中,除了聽見房屋漲價聲外,別無他事。想不到到了去年6月,她突然被金小姐的父親告上了法庭。金小姐的父親訴稱,這套房屋是自己的拆遷安置房,女兒在未徵得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與陳女士訂立了房屋買賣協議。特訴請金小姐與陳女士之間訂立的《房屋交易協議》無效。
法庭上,陳女士認爲,從協議簽訂到房屋裝修完工直至對房屋使用已有相當長一段時間,期間金小姐的父親從未提出異議,其顯然對自己女兒出售房屋的行爲一直是清楚的,故堅決要求駁回對方訴請。
閔行法院審理後認爲,陳女士與金小姐簽訂上述協議書時,金父就在房屋內,對此並未提出異議。因此,法院認定金父對金小姐出售房屋是認可的。陳女士已支付了部分購房款,且實際已佔有了房屋,買房有效。
無法辦證做原告
判決生效後,陳女士的房產過戶便上了議程,但一直未能得到金家父女的協助。無奈之下,她於今年4月,將金小姐及其父親告上法庭。陳女士訴稱,雙方在簽約後,自己已按約支付了首期款9萬元,金小姐也將房屋進行了移交。現在,金小姐見房價上漲,不僅未履行產權過戶義務,反而將房屋過戶至自己父親名下。對此,法院已駁回金父要求確認雙方房屋買賣無效的訴請。鑑於雙方仍未就產權過戶事宜達成一致,要求判令金小姐及其父親履行《房產交易協議書》,將房屋產權過戶至自己名下,並支付違約金1萬元。
在法庭上,金小姐認爲協議約定的生效條件應有雙方簽字,對方至今未簽字,故該協議至今未生效。其父則以應先付清房款,再辦理產權過戶爲由請求法院駁回陳女士的訴請。
法院判決明責任
法院認爲,金小姐與陳女士簽訂的《房屋交易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據此金父應協助陳女士將房屋產權過戶至其名下,過戶費用則按雙方約定的由金父負擔1000元,其餘均由陳女士承擔。考慮到房產過戶時須開具購房款發票等因素及避免訟累,法院對陳女士尚未支付的房款在本案中予以一併處理,即陳女士應在協助產權過戶的同時付清剩餘房款9.35萬元。至於陳女士要求金小姐及其父親支付違約金1萬元之訴請,因爲雙方未約定產權過戶的期限,該項訴請沒有合同依據,故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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