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出示三組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
檢方代表國家追償損失:被告人理應賠償
檢察機關起訴稱,2000年9月至2003年11月,被告人馮某個體投資經營天津市河西區某浴池。在此期間,被告人馮某夥同其僱用的司爐工即被告人孫某經預謀後,由被告人孫某購置鉛封、扳子等作案工具,二被告人採用拆卸天然計量氣表使天然氣使用後不能計量的手段,盜竊天然氣供其鍋爐燒水取暖。並在燃氣集團工作人員入戶收費檢查之前,將燃氣計量表安裝好。被告人馮某、孫某共計盜竊天然氣44501立方米,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97900餘元。
公訴機關認爲,儘管二被告人對盜竊天然氣的數額持有異議,但有法可依,被告人無法辯駁。被告人孫某、馮某盜竊天然氣,私自拆卸燃氣計量表,非法佔有國有天然氣資源,盜竊天然氣具有隨機性,造成盜氣數額無法查明,不能僅憑被告人的口供而認定事實。現有證據足以證明本案的犯罪目的、手段、結果及犯罪的主要事實,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關於本案的民事部分,本市燃氣集團向河西區檢察院提起民事訴訟的申請,由公訴機關代表國家要求二被告人賠償民事損失,公訴人在提起民事訴訟時認爲,二被告人盜竊天然氣價值97000餘元的行爲,已經構成侵害所有權問題,給國家造成了巨大損失,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應當在依法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依法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
庭審焦點:盜竊天然氣數額究竟是多少?
曾經報道過的浴池女老闆貪圖私利,夥同員工採取摘下燃氣表的方法,盜用價值97000餘元的天然氣一案,昨天上午,二被告人因涉嫌盜竊罪在本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出庭受審。公訴機關代表國家向二被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請求。二被告人對盜竊天然氣的事實表示認罪,但均對盜竊數額提出異議,經過長達三個小時的庭審,審判長宣佈擇期對此案進行宣判。
在昨天的庭審中,盜竊數額的認定成爲本案爭論的焦點。辯護人認爲,公訴機關認定二被告人“盜氣”的數量、時間及經濟損失證據不足。首先,市公檢法部門聯合出臺的此項規定是在“盜氣”數額不能認定的基礎上的計算方法,而本案兩名被告人均供述了具體盜竊的時間段,依此能確定盜竊數額;其次,燃氣集團受害方與本案有着直接的利害關係,故他們出具檢測報告不能作爲定案的依據;再次,浴池作爲民用洗浴行業有着自身的特點,不同於生產單位用氣,每天12小時均“盜氣”燒水不符合客觀實際。此外,二被告人的認罪態度較好,且無前科,請求法庭給予其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爲證明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將主要證據分三組進行了出示。首先出示了證人證言,燃氣分公司稽查隊隊長證實接到舉報後,該隊對浴池突查,發現“盜氣”事實,浴池內的一位工作人員證實了浴池的作息時間。隨後,公訴機關出示了一張根據該浴池開業後天然氣的使用狀況製作的用氣情況統計表,表格曲線起狀態異常,懸殊很大,並且逐年遞減,證明二告人盜竊天然氣行爲的隨機性。最後,公訴機指出本市公檢法去年聯合對盜竊天然氣案件發了規定,根據該規定,在盜竊天然氣數額不查明的情況下,時間應以每日12小時按180計算,公訴機關還出示了燃氣集團的檢測報告證實鍋爐每小時的燃氣量,由此計算出了二告人盜竊天然氣的數額。
浴池老闆馮某:生意不好想到盜氣
被告人馮某、孫某在庭上對其犯罪事實表示承認,但對於盜竊天然氣的數額持有異議。今年48歲的馮某從2000年9月開始投資經營這個浴池,她說浴池每天營業時間是早上8點至晚上10點,一般從早上5點半就開始燒鍋爐,浴池的熱源都是鍋爐燒天然氣產生的,用氣量的多少視季節而改變,平均每月要花3000餘元的燃氣費。一開始浴池的經營效益還可以,但是不久後又有幾家浴池開業搶走了部分客人,看到浴池賠錢了她就想到了盜竊天然氣,爲了讓拆計量表的事實不被發現,她在8月底在計量表外面訂了一個小盒子,並且讓被告人孫某購買了鉛封、改錐等作案工具。他們採取“拆表盜氣”的辦法盜竊天然氣,隔幾天就拆一次沒有什麼規律,由於怕被發現,每次拆下將近1小時後就裝上。她說計算過盜竊天然氣的數量,她只盜竊了價值1700元的天然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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