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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公佈後,公路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拍賣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種子法、學位條例等九部法律中有些行政許可規定,已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行政管理體制的要求。爲此,23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的公路法修正案草案等九部法律修正案草案,對急需修改的行政許可的規定作出個別條款修改。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安建就這九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所作的說明,這九部法律修正案草案主要進行了以下修改:
——對機動車超過限載標準行駛,由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審批較爲合適,不必由兩個部門審批,公路法修正案草案中刪去了對機動車超過限載標準行駛需經公安機關批准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和證券法修正案草案刪去了原有關於股票溢價發行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准的規定;
——銀行經批准設立後,就不必對其本票出票人資格再作審批。據此,票據法修正案草案刪去了票據法中的相關規定;
——按照拍賣法修正案草案的要求,設立拍賣企業須經省級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批許可,公安部門依法履行日常監管職責,不必再由公安部門通過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辦法實施設立審批;
——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就建立對外國人開放的獵捕場所須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條款進行了修改,規定建立對外國人開放的獵捕場所,應當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漁業法修正案草案對水產新品種推廣須經有關部門批准的規定進行了修改,規定爲,水產新產品必須經全國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後推廣;
——按照種子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對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種子基地生產的種子,應當採用市場化的辦法選擇收購單位,而不宜由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對收購珍貴的或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的審批權限,可以直接由省級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不再審批。
——學位條例修正案草案刪去了學位條例中關於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須“報主管部門批准”的規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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