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期間出售的住宅需要繳存維修基金?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1996年7月24日《天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頒佈實施之日起至2003年1月1日《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出臺前,出售的住宅(包括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等形式的住宅),均應當統一繳存公用設施維修基金。
2、按什麼標準繳存原有住宅維修基金?
按照《天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住宅小區建安工程費的2%繳存維修基金。
3、是否可以延期或部分繳存維修基金?
對於維修基金數額較大的(100萬元以上),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可以簽訂協議分期繳納,分期繳納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004年12月31日。
4、不同時段維修基金如何繳存?
凡自1996年7月24日至2003年1月1日之間出售的住宅,按照《關於歸集追繳原有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的工作意見》規定繳存維修基金;凡自2003年1月1日起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的住宅,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繳存維修基金。
1996年7月24日前,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向購房人承諾或有約定的,應按約定和承諾繳存維修基金;沒有約定和承諾,若已經提取維修基金的,也可按照本程序繳存維修基金。
5、維修基金已發生使用的應如何確定繳存金額?
對於已發生使用的公共設施維修、更新的費用,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將使用明細在小區內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經相關業主或業主會書面確認,併到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備案後,方可從該項目的維修基金中減除。
屬於保修範圍或因工程質量問題發生的公共設施維修、更新的費用,應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自行承擔,不能使用維修基金。
公示後,若對部分使用明細產生異議的,先繳存無爭議部分的維修基金。
6、辦理繳存時開發建設單位應提供什麼證件?
凡繳存原有住宅公共設施維修基金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到天津市物業管理中心辦理相關手續,並提供以下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地產實測報告》、《工程結算單》和《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有關建安工程費的合同及證明。
7、如果開發建設單位無法提供有效的《工程結算單》、《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該如何處理?
如果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無法提供有效的《工程結算單》或《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同期房地產開發投資成本參考價格繳存維修基金。如果仍然有爭議的,可以由中介機構對賬目進行覈查或委託評估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確定。
8、開發建設單位如何交款?
原有住宅維修基金繳存金額確認後,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與市物業管理中心簽訂《原有住宅維修基金繳存協議書》,市物業管理中心開具《原有住宅維修基金交款通知》。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可持《原有住宅維修基金交款通知》到天津市商業銀行指定窗口繳存。銀行收款後,向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按照項目開具《天津市原有住宅維修基金交款收據》。
9、非住宅物業是否需要繳存維修基金?
凡與住宅相連的非住宅物業,也應當繳存維修基金。
10、還遷房、抵債房是否也應該繳存原有住宅維修基金?
實物還遷、帶產權的還遷房和抵債房也應該繳存原有住宅維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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