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長畢玉璽因涉嫌受賄,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一分院批准逮捕。至此爲止,全國已經有10個省市16位交通部門的廳長(副廳長)因違法或涉嫌違法被司法機關批捕、查處以致判刑。細看之下不難發現,這16位交通廳長落馬與高速公路的修建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聯繫,而從辦理過此類案件的檢察官的敘述中不難發現,高速公路修建中的各個環節,都爲腐敗提供着衆多可能。
腐敗可能之——招標階段
據長安大學教授陳蔭三介紹,從目前來看,工程批覆階段沒有什麼手腳可做。真正的問題從招標階段開始。
據曾經辦理過交通部門類似案件的東城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楊淑雅介紹說,公路招標階段是表面上看起來最公正實際卻最容易滋生腐敗的階段。廳長們在此階段往往要面臨三大誘惑的挑戰。
招標階段三大誘惑
誘惑一:暗箱操作有機可乘
首先,是在招標時暗箱操作有機可乘。雖然我國從中央到地方都有招投標方面的明確規定要求招標公開,但在實際操作中卻並非如此。比如1997年落馬的河南省交通廳原廳長曾錦成選擇的手段就是在招標中向一些投標單位泄露標底,從而實現受賄。在他在任期間,收受他人賄賂併爲他人謀取利益,共計37次,收受賄賂總價值20多萬元。而後,曾錦成的繼任張昆桐則是通過提高相關投標公司的資質這一方式來爲他人謀取私利,從對張昆桐的宣判來看,他幫助提高公司資質每次所收受的賄賂差不多以10萬元爲起點。即使在河南省交通廳已經出臺招投標管理辦法後的1998年,張昆桐仍幫助某工程局施工處完成河南漯河、三靈高速公路的中標。
誘惑二:決策者面臨投標方公關挑戰
第二種挑戰是投標方對決策者的公關策略。據東城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楊淑雅介紹,在招標時,很多公司的實力相差無幾,但是有些投標公司“經驗豐富”,派出一個專門的部門對決策者進行公關,最終以這種隱蔽的手法實現中標的目的。比如湖北省襄樊市交通局原局長魏偉於1995年5月任襄樊市出口路建設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經他點頭同意,棗陽某工程隊承建了漢十複線西線2.25公里水泥路面工程。工程承接到手後,工程隊負責人錢某立即於當年臘月底,帶着5000元錢來到魏偉家“拜年”,魏偉收下了這個“紅包”。
誘惑三:面對親朋感情誘惑
第三種誘惑便是親朋的感情誘惑。這不僅侷限於交通部門的落馬廳長,幾乎所有貪官都要面對此項誘惑。
腐敗可能之——投資階段
漏洞:花錢無人監督操控空間極大
據瞭解,由於國家財政對地方公路建設的投資並不多,所以交通建設一般以地方融資爲主。據東城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楊淑雅介紹,地方交通部門融資依靠政策,所以拉到投資相對較爲容易。
而金融機構對發放給交通部門的資金使用的監督缺乏力度,或者說由於各方面的原因根本無法監督,造成交通部門花錢無人監督,也就沒有限制。比如河南省落馬的第三位交通廳長石發亮在任時曾經表示,按照省委省政府一年150億元投資的要求,他一天就要拉到4000多萬元的投資……差不多每天要控制4000多萬元投資的交通廳長,手中所能操控的空間之大可想而知。
腐敗可能之——建設階段
受賄來源:就是下面承包工程公司爲拿到項目而呈送的“回扣”。
檢索已經出事的交通廳長,會發現相當部分交通廳長都兼任當地高速公路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
東城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楊淑雅談到,這一階段的問題較多也比較複雜,並涉及到體制方面的問題。
就目前而言,交通部門下屬建設單位往往屬於國企,而在國企中,一般都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或者董事長負責制,使得這些決策者們權力過大。比如在融資後,交通廳長們將資金投放到高速公路公司,也就是交通廳長兼任公路公司負責人的地方,這就意味着將錢從“左手”轉到“右手”。
據一位業內人士稱,交通部門官員們的主要受賄來源就是下面承包工程公司爲拿到項目而呈送的“回扣”。爲了拿到項目,這些公司通常都會給交通廳和高速公司的領導提前送“回扣”,一般情況下,除了上級直接“打招呼”的項目外,承包公司給有關領導的“返點”不少於工程總款的2%。一個工程的投資通常會是幾個億,因此這筆“返點”通常會以千萬來計。
以瀝青爲例,光國內的不同檔次就有好幾十種,再算上進口的,選擇空間非常大,購買劣質原材料省下的錢一來是疏通關係,二來是進了自己的腰包。在驗收時,由於經過了層層照應,“豆腐渣”工程也能順利過關。比如童言白(原河南公路局局長)負責的許漯高速公路1999年投入使用,耗資9.57億元。在遠未達到設計規定的大修年限內,許漯高速就出現了嚴重的質量問題,不得不進行大規模整修:2002年對西半幅進行了長距離大面積挖補,病害最嚴重的地段,開挖長度達20公里,而該條路的總長不過48.95公里。
楊淑雅表示,由於權力過於集中,而交通部門又有一套垂直的管理體系,因此對於交通部門而言,外部監督如紀委、檢察院的監督只能觸及皮毛。這就使得腐敗可以從招標開始,一直延續到高速公路的修建完成而不露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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