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情況下必須引咎辭職,考察組要對考察材料負責,誰用人失察就追究誰的責任。記者昨天從省委辦公廳下發的“鄉鎮領導幹部任用實施辦法”中發現,我省正在醞釀的幹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在鄉鎮領導幹部一級具備了雛形。
不適宜現職就降職使用
辦法稱,實行鄉鎮黨政領導幹部降職制度。具體爲,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幹部,不再保留原來的待遇,其待遇要按照降職後的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兩種情況下必須引咎辭職
在兩種情況下,領導幹部必須引咎辭職,即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或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而且,縣(市、區)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根據鄉鎮黨政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也可以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應當免去現職。
考察組要對考察材料負責
對於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環節的幹部任前考察,辦法也給出了細緻的規定,考察鄉鎮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並且要實行幹部考察工作責任制,這就要求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緻,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對考察材料負全部責任。
用人失察要追究責任
記者注意到,今後,選人、用人也要承擔責任了。因爲,根據該辦法的規定,要實行鄉鎮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而且,還實行鄉鎮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凡本地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羣衆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爲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縣(市、區)黨委主要領導成員和分管領導成員的責任。
新聞背景:幹部任用試點單位增至29個
從2000年至今,浙江干部任用制度改革已經探索了4年。截至2003年底,全省試點單位已經從3個增加到了29個。有的是由省委組織部精心組織,有的是自發進行。因爲是探索,所以各地的做法各具特色,如寧波的寧海縣,重點放在量化幹部辭職條件,從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水平、黨風廉政建設、羣衆公認等方面規定了扣分內容和分值,實行扣分淘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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