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隨着社會進步和經濟的發展,企業、市民在經濟生活中,往往利用電子商務協商、簽訂合同,以傳真件的形式確定合同內容,覈對欠款數額。此舉極大地方便企業個人的同時也產生了不少糾紛。記者在天津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今年以來該院審結的數起企業間欠款糾紛案中,債權方僅以傳真件作爲惟一關鍵證據,而債務人往往以“簽字、蓋章的真實性不能證明”爲藉口對傳真件的真實性予以否認,從而造成法院因證據不足不能支持債權人的訴訟請求。29日,一中院法官在接受採訪時,細緻分析了該類案件的特點,並介紹了目前情況下幾點防範對策。據悉,《電子簽名法》已於8月28日經全國人大表決通過,明年4月1日施行。該法正式實施後將從根本上杜絕電子商務活動中因簽名蓋章引發的經濟糾紛。
案件特點債務人不承認傳真件
據一中院民二庭法官郭武強介紹,本市發生該類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多爲異地,往往債權人一方爲本市企業,債務人一方爲外省市企業。雙方當事人以電子商務等現代化方式協商、聯繫業務。不少債權人在業務往來中沒有保留任何書面證據。有的僅以傳真方式訂立合同、簽收貨物、覈對欠款、主張債權、確認債務,一旦引起糾紛僅以傳真件作爲主張債權的關鍵證據。郭武強說,當債權人在訴訟中僅以傳真件作爲惟一、關鍵的證據時,因沒有債務人簽字、蓋章的原件,而且,傳真件造假的技術難度不大,極易僞造。致使法院不能對傳真件上簽字、蓋章的真僞進行技術鑑定,從而造成債務人往往以“簽字、蓋章的真實性不能證明”爲藉口對傳真件的真實性予以否認。而債權人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因此,當債權人以有一定瑕疵的傳真件作爲案件惟一、關鍵證據提起訴訟時,往往會因爲證據不足導致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法官建議蒐集原件及時對賬
據郭武強介紹,單位及市民首先要提高證據意識,在業務往來中要保持傳真件的完整、清晰。而且,傳真件上要有收、發方的傳真號碼,簽字、印章要齊全。特別要覈對傳真件上實際發送的號碼是否爲對方的傳真號碼,以免一旦產生糾紛債務人以“傳真件上的號碼不是其傳真號碼”爲由,拒絕承擔責任。再有,當事人在業務往來中要注意證據的蒐集、保存,要有意識地蒐集有對方代理人簽字、蓋章的證據原件。當債權人發現業務往來中只有傳真件時,應注意及時與債務人對賬,而且雙方都應在賬單上簽字、蓋章。如不能在對賬單上簽字、蓋章,則應注意蒐集其他證據,以便對與債權相關的事實予以佐證。
新聞解釋:電子簽名E時代的重要保障
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快速發展。在電子商務中,合同或者文件是以電子的形式表現和傳遞的,傳統的手寫簽字和蓋章無法進行,必須靠技術手段替代。能夠在電子文件中識別交易人身份,保障交易安全,起到與手寫簽字或者蓋章同等作用的電子技術手段,稱之爲電子簽名。
在《電子簽名法》草案第十八條裏規定,電子簽名是指在電子信息中用於識別簽名者身份並表明簽名者認可其中信息內容的聲音、符號和程序等,並確認其“與簽署目的相適應的安全的電子簽名具有與書寫簽名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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