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當了10年新昌縣公安局林業公安科科長的陳玉林及其下屬楊小飛,因爲礙於情面,以罰代刑處理了一起濫伐林木案,近日被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2001年4月18日,新昌縣公安局林業公安科接到羣衆舉報,受理查處該縣大明市鎮楓家潭村村委會濫伐林木和竺紹江、呂振鑫非法收購濫伐林木案。作爲林業公安科科長的陳玉林立即帶着下屬楊小飛展開調查取證,經過努力,他們取得了多份重要的證人證言,並當場扣押了記錄濫伐林木數量的全部證據,濫伐林木的數量達到14萬斤。根據法律,楓家潭村村委及村支部書記俞鵬、村委會主任呂童春和竺紹江、呂振鑫的行爲已涉嫌濫伐林木罪,依法應當立案偵查,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就在陳玉林等人準備對此案進行立案偵查時,說情的人紛至沓來,希望陳玉林對案子的當事人“能輕就輕一點處理算了”。礙於情面,2001年11月,陳玉林、楊小飛分別利用主管、承辦案件的便利,從收集來的全部證據中挑選了一部分,作爲對該案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濫伐林木的數量從14萬斤減爲23611斤,其餘證據被陳、楊兩人隱匿,後被陳玉林當成廢紙賣掉。新昌縣林業局根據陳玉林、楊小飛提供的材料,作出“楓家潭村委罰款1萬元、竺紹江非法收購的林木沒收”的行政處罰決定,這起原本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濫伐林木案就這樣被降格處理了。
2003年7月,新昌縣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意外得到線索,經監督,縣公安局林業公安科對此案進行立案偵查。2004年月1月,新昌縣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以濫伐林木罪判處俞鵬、呂童春、竺紹江、呂振鑫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今年5月,縣檢察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對陳玉林、楊小飛進行立案偵查,7月20日,陳玉林、楊小飛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提起公訴。
新昌縣人民法院日前經過公開審理後認爲,陳玉林、楊小飛身爲公安幹警,出於私情,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決定,其行爲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公訴機關提控的罪名成立。鑑於陳玉林、楊小飛系初犯、偶犯,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法院酌情從輕處罰,分別判處陳玉林、楊小飛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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