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正式實施。寧夏人大法制委員會專家認爲,這部地方性法規對有效遏制腐敗,從源頭上預防職務犯罪,推進廉政建設,促進依法治區有着積極的推動作用。
據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敬大力介紹,《條例》設總則、預防責任、預防教育、預防制度、預防監督、法律責任、附則七章,共有31條。預防職務犯罪是一個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因此,《條例》規定了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內的多元執法主體,明確了各預防單位職責。同時,規定"人民檢察院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爲保證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順利開展,《條例》設計了許多保障條款,比如第五章"預防監督"共有6條規定:各預防單位要把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納入廉政建設責任制中;規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審計機關對有關單位的建議權及其法律效力;規定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定期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並接受監督檢查;規定了新聞媒體、單位和個人對預防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第六章"法律責任"共有6條規定:各預防單位一旦對職務犯罪行爲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拖延、拒絕提供與查辦案件有關證據的;提供虛假證據的;不履行預防職務犯罪職責,造成職務犯罪案件多次發生,致使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情況,依法給予單位主要責任人和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審判、檢察、監察、審計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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