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8月3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浙江省原副省長王鍾麓犯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鍾麓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2年。法院認爲,被告人王鍾麓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
被告人王鍾麓曾經擔任過浙江省副省長,1993年至1998年,他在擔任浙江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爲浙江置地聯合公司、杭州華源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孫達山在資金借貸、土地轉讓、土地加價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於1998年至2000年間,先後5次非法收受孫達山所送的人民幣39萬元。
1993年至1994年,被告人王鍾麓在擔任浙江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期間,在參與深圳金三元大廈、佳賓大廈項目以及上海鴻發苑項目中濫用職權,造成公司損失共計人民幣4446.7327萬元。法院認爲,被告人王鍾麓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同時作爲國有公司的主管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行爲,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應兩罪並罰,並根據其具體犯罪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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