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所長的改革之禍
好醫生符平釗
所長死後結防所恢復到改革前
還有多少類似結防所的情形?
日前,海南省檢察院海南分院就馮俊德殺人案一審判決提出抗訴,認爲該判決“定罪準確,但量刑不當”。
2003年12月17日,海南省萬寧市結核病防治所(以下簡稱“結防所”———編者注)所長符平釗被同所職工馮俊德當衆殺害,起因是所裏剛剛推行一個月的管理方案令馮俊德當月收入爲零。
今年6月11日,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對馮俊德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爲馮俊德無視國家法律,因被單位停發工資而實施報復,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予嚴懲。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但“根據本案發生的起因及其他情況”,以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馮俊德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緩期兩年執行。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分院的刑事抗訴書認爲,一審法院以本案發生的起因作爲判處被告人死緩的理由是錯誤的。經法庭審理查明,本案發生的起因是:被告人馮俊德所在單位實行管理改革,經該所職工大會通過並報主管部門萬寧市衛生局同意後,於2003年11月開始試行,按該試行方案,馮俊德在11月份的計件工作爲零,該所執行管理方案,停發其該月工資。馮俊德由此產生惡念,報復殺人。這一事實已爲一審判決所認定。它表明本案的發生,被害人並無任何過錯,馮俊德身爲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其個人利益同單位管理制度發生矛盾時,不是通過正常手段、正當渠道加以解決,而是頓生惡念,蓄意殺害單位負責人,這充分反映了馮俊的犯罪動機惡劣,主觀惡性大,人身危害嚴重。因此本案發生的起因絕不能成爲對被告人從輕量刑的理由,相反應當作爲對其從重懲處的一個情節。至於一審判決認爲判處被告人死緩的理由還有“其他情況”,語焉不詳,令人費解。判決是人民法院擺事實、論證據、說理釋法的載體,在判決書上使用“其他情況”這種含糊不清、意思曖昧的詞語,是極不嚴肅的。
海南檢察分院認爲被告人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且無任何法定的或酌定的從輕情節,其人身危害性極大、論罪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馮俊德作爲一個國家工作人員,在個人利益與單位利益發生衝突時,動刀殺害單位負責人,這在全省實屬罕見。被告人的犯罪行爲不僅直接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危害了社會治安,而且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管理和改革以及工作秩序的穩定都帶來極壞的影響。”
鑑於海南省檢察院海南分院已提出抗訴,海南中級法院以案件已進入二審爲由謝絕了記者的採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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