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商銀行東莞市石龍支行原行長黃東照和東莞市常平支行原行長黃志樞利用“小金庫”私分國有資產高達人民幣420萬元。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1日開庭審理此案,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黃東照和黃志樞有期徒刑5年和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和10萬元。
法院查明,石龍支行前任行長在任期間,利用向貸款單位收取的“利差”設立單位“小金庫”。1995年11月前任行長退休時,該“小金庫”資金總額爲750餘萬元。1995年11月,被告人黃東照被任命爲中國工商銀行東莞市石龍支行(以下簡稱石龍支行)行長,被告人黃志樞則任該行副行長。在1998年12月至2000年11月期間,被告人黃東照、黃志樞分三次侵吞股票帳戶的公款共計人民幣420萬元。黃東照、黃志樞兩人將大部分贓款用於建私房及個人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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