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發出通知,要求從即日起,各級公安機關3年內清退現有治安員。2008年1月1日以後,各級公安機關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名義留用治安員。這裏的治安員是指聯防隊員和協警員等用於協助開展治安保衛工作的輔助人員。
權責聯防隊員無執法權
據法律界人士介紹,像聯防隊員這種在國家正式警力之外,不穿警服不戴警銜,只是協助警察工作的人稱爲輔助警力,簡稱輔警。從法律上講,除一般公民權力外,他們不具備任何執法權。
據中國政法大學張樹義教授介紹,聯防隊員不是行政機關執法人員,而是受行政機關的委託行使管理權的人員。他們沒有執法資格。《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必須將行政管理權“委託”給另一行政機關,不能委託給無權的民間組織。但是,早期出臺的《處罰法》對“委託”的規定並不嚴格,也沒有明確委託的權限。聯防隊作爲一支受行政機關委託的民間組織,其權限長期以來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從法理上講,沒有執法資格的聯防隊員等輔警力量沒有執法權力。
評價聯防隊員有功有過
不可否認,聯防隊等輔警力量曾經起到過很重要的作用。聯防隊員與歹徒搏鬥的報道也曾經見諸報端。2001年9月,寧波市公安局鄞縣集仕港派出所治安聯防隊員翁明華被歹徒用刀刺中心臟後,依然奮不顧身與其搏鬥並最終將其制服,自己卻終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而光榮殉職。2003年,蘇州聯防隊員王慈萍浴血追歹徒光榮獻身。但是,隨着時代的發展,聯防隊等輔警力量的弊端也日益暴露。
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聯防隊員的權限。很多聯防隊員對自己可以幹什麼、不可以幹什麼都不清楚。有的聯防隊員誤認爲自己擁有執法權。再者,治安執法本身就是一種需要嚴密法律程序和較高法律素質的人從事,一旦處理不當,就容易侵犯公民正當的人身權利。但聯防隊員出自各個單位,人員素質不同,良莠不齊,管理困難。2003年,廣州4名聯防隊員在追捕盜竊嫌疑人過程中,將小偷打死,被海珠區人民檢察院送上審判席。去年12月底,一小偷被聯防隊員扒光衣服強迫下跪,引發聯防隊員權限的討論。聯防隊員已經成爲敗壞公安機關聲譽的一大頑症。爲此,公安部部署對治安員隊伍進行清理。
前景過渡期內明確權限
2008年,聯防隊等治安員隊伍將退出歷史舞臺。在這過渡的幾年裏如何規範聯防隊伍呢?明確和限制聯防的權限。廣東省公安廳曾規定聯防隊員“四不準”,即不得自行對場所、特種行業等企事業單位進行治安檢查,不得自行清查出租屋和流動人員,不得自行行使收容、關押、審訊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力,不得自行上路攔截、檢查車輛。將一些容易出現侵犯公民權益的職責從聯防中剝離出來,以防止聯防違法執法。嚴格對聯防隊員的管理,強化管理,嚴格禁止聯防隊員打人、罵人、體罰和變相體罰等粗野行爲。
據調查,由於弊端突現,幾年來派出所裏的聯防隊伍成“減重”趨勢。有些派出所內,只有五六名聯防隊員。因此,因聯防隊退出歷史舞臺造成大規模失業的可能性不大。
新聞背景
聯防隊員是羣衆組織
治安聯防隊伍最早出現於上世紀60年代。據瞭解,聯防隊員的出現根源於當時“羣衆戰爭”和警力不足的需要。城市內各派出所的聯防隊員出自於該派出所轄區內的各個單位。單位如果人員充足,就出人力到派出所擔任“聯防隊員,”協助民警做治安防範的工作。各派出所曾經專門設立過“聯防辦公室”管理聯防隊員。鼎盛時期,一個200名民警的派出所,曾經擁有過60餘名聯防隊員。
在農村,聯防隊員則歸村委會組織負責。本市某區《農村治安聯防隊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聯防隊是村民委員會領導下的羣防羣治組織,在村治保會和公安派出所指導下開展安全防範工作。
聯防的要求是勇於同違法犯罪作鬥爭,知法守法,有一定的法律、法規知識,身體健康、勝任聯防工作的18至45歲、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青壯年。
因此,聯防隊是一個羣衆組織,是一支輔警力量。
“英聯防”職責
英國特別警察隊有26種之多,它們是地方當局僱用的輔助警察。特別警察隊的規模不一,組織各異,但都只對市政當局負責,不受內政部與地方警察署的制約。
特別警察隊具有一定的行政執法權限,在管轄範圍內可以處理一些輕微的治安案件,但遇到重大刑事案件時,必須把案件移交給正式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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