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通,張先生怎麼也想不通,車禍後,交警已經認定:劉女士所騎自行車的前部與自己所開轎車的左側後部相接觸,說明自己被劉女士騎車『追尾』,不應對劉女士所受傷害再進行賠償了。但劉女士依據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認為交警定錯了,張先生要『負全責』,因此起訴張先生,索賠4944元。9月6日,宣武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案情
兩車相撞
『自行車』一方索賠償
劉女士介紹,今年7月6日上午7時45分,她騎自行車經過和平門路口時,被張先生所開轎車撞倒。張先生開車將其送到附近急救中心後,就以『錢不夠去取錢』為由離開,至今沒有取來(錢)。醫院對她進行檢查治療,結果被診斷為多處軟組織損傷。在此期間,她自花醫療費。她就此要求張先生賠償其相應經濟損失,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她只得提起訴訟,要求張先生賠償其醫療費881元、車費333元、誤工導致的損失1730元、精神損害賠償2000元,共計索賠4944元。法官聽完原、被告的陳述後,當庭駁回劉女士精神索賠請求,認為這樣性質的事故不符合精神索賠構成要件。
庭內
??誰是誰非
雙方各執一詞
張先生對劉女士陳述的事實提出異議。他認為,劉女士完全顛倒黑白,不是他開車撞了劉女士,而是劉女士騎車和他所開車輛形成追尾,也許撞車後的慣性導致劉女士摔倒。因此,劉女士應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為此,張先生向法庭出示了『(0054711號)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認定書的『事故事實』一欄中載有如下內容:當事人A(張先生)由北向西行駛,當事人B(劉女士)由東向西行駛。造成B(劉女士)車前部與A(張先生)車左側後面相接觸,B車騎車人(劉女士)受傷。認定書上有張先生和劉女士的認可簽字。
??庭審時,劉女士再三聲稱,不是她騎車撞了張先生的汽車,而是被張先生的汽車撞了,交通警察的認定有誤。因為和交通支隊、張先生交涉無果,她決定提起訴訟。
庭外
法律碰撞
保險公司不『認賬』
張先生認為,他的車輛加入保險了,他為此找到保險公司交涉,希望保險公司能夠賠償處理,但保險公司審查後認為,根據《保險法》相關條款規定,只有參加保險的車輛出險後,保險公司纔負責理賠。現在的《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證明,並非投保機動車輛『肇事』,保險公司因此拒絕理賠。另外,沒有劃分出事故責任,保險公司也可以拒絕理賠。所以,張先生認為,如果如劉女士所述,是他撞了劉女士,事情就變得簡單了,直接交由保險公司理賠就可以了。
??究竟該誰賠償,這讓張先生和劉女士很困惑,按照5月1日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張先生應該『負全責』,而根據《保險法》相關條款,張先生的行為又不符合理賠條件。??
支招
事主莫慌
普通處理派用場
記者就此諮詢了北京國度律師事務所田愛京律師。她認為,在處理這個事故時,張先生和劉女士可能都沒有預料到這樣的後果。當時,他們應該提醒交警啟用普通處理程序,而不是啟用簡易處理程序,因為啟用普通處理程序,就會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劃分出責任比例。這樣,保險公司也好理賠,即便進入司法程序,法院也好處理。
另外,張先生已經和劉女士對簿公堂,那就沒有必要談先行賠償等問題,只能等法院判決。如果判決張先生負全責,那麼,張先生就可以拿著這樣的判決,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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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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