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6日下午,曾被誘騙落入“販毒”陷阱,被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坐牢3年零12天的彭清迎來了陽光燦爛的一天。她從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領回了先前交納的5000元取保候審保證金,在法定期間檢察機關也未提出抗訴,這標誌着蘭州中院對她的取保候審強制措施解除,宣告她無罪的判決生效。彭清向記者表示,在強制措施解除後,她將提起國家賠償,爲自己3年零12天的冤獄討個說法。
冤案紀要
2001年6月,西固區公安分局緝毒大隊原副大隊長趙明瑞及警察倪興剛與馬進孝密謀“製造”一起毒品案件,趙、倪向馬提供一萬元經費。馬進孝用此經費與他人共同加工成假毒品“海洛因”。毒品道具做成後,馬瞄上歌廳坐檯女彭清(化名),在蘭州介紹彭與假扮的西安大老闆趙明瑞、倪興剛見面,誘使彭幫他們運輸。
7月20日,馬進孝電話與趙商定由彭“交貨”的具體時間、地點。7月21日,按約定,趙、倪住進臨洮縣電力賓館,隨後馬進孝也趕到,三人再次密謀後確定,在蘭臨公路65公里處,由彭將毒品交給趙、倪時人贓俱獲。2001年12月19日,在隱情不明的情況下,彭被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販毒罪判處死緩。甘肅省高院在死刑複覈中發現疑點,將彭案發回重審。
2003年6月5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另組合議庭,重審了彭案。
2004年8月2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爲,公訴機關指控彭送交毒品的事實雖然存在,彭爲獲取酬金送交毒品在主觀上也是明知的。但是,在這一表象的背後則是人爲設局,以重金誘使本無犯罪意圖的人產生犯罪的故意;馬進孝既加工製作所謂“毒品”,又是“毒品”所有人和“賣主”,他們設計製造出“送交毒品的人”——彭清,來進行所謂的毒品交易,並在交易時將彭抓獲,所以,彭的行爲自始至終是在誘使和設計的圈套下而爲。因此彭的行爲客觀上不可能導致發生對社會的危害。在缺乏犯罪客觀要件的情況下,僅以彭有主觀罪過定罪,則違揹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須主、客觀相統一的要件。因此,指控彭販毒罪罪名不能成立,依我國刑法162條規定,判決彭清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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