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今年“十一”天津市民可以放心出境旅遊了。記者昨日獲悉,天津市旅遊局、市工商局繼4月推出《國內旅遊組團合同》範本之後,再次推出《天津市出境旅遊合同》示範文本。新版《出境旅遊合同》示範文本將於“十一”前夕開始實施,除明確了在出境旅遊合同履行過程中各方的責任外,其最大的變化就是“費用明示”,對旅行社擅自更改或減少旅遊景點、任意增加購物地點和自費娛樂項目等不規範操作現象作出了嚴格的約束,境外行程路線、活動項目、價格和服務標準等都將一一體現。
據介紹,示範文本分爲“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一般情況下,出境旅遊各環節所具備的通用內容放在“通用條款”中;對於出境遊中雙方特定的約定,則放在“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通用條款”包括: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旅遊費用、旅遊手續、旅遊內容變更、責任約定、合同生效日期等;“專用條款”包括:甲方情況、旅遊手續、旅遊內容及安排、爭議解決方式、其他約定等。
零負團費被叫停
此次推出的正式合同文本,最大的變化就是“費用明示”。針對遊客投訴較多的“零負團費”、“自費項目”等問題,合同的《通用條款》中增加了對“旅遊費用”的規定,雙方約定把旅遊費用所包括的內容,在出境遊合同中明示給旅遊者,以減少爭議。對於常常成爲一些東南亞旅遊線路投訴焦點的自費項目問題,合同也有明確規定,即遊客有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有權拒絕旅行社單方面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各種形式的自費項目。
不得強行安排購物
穿插在境外遊中的強迫購物行爲,常讓不少遊客感到頭痛,“合同”中的有關規定將有效控制旅行社的這種做法。在新版《合同》第一條第四款中明確規定,遊客有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遊客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帶團到行程國家或地區合法購物場所自願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在《專用條款》中,也要求組團社對於購物安排要有明確標示。
旅遊項目、路線及交通須明示
根據新版出境遊合同,遊客的知情權得到更多的有效保護。住宿次數、住宿標準、餐飲標準等都需在《專用條款》中明確註明。由於出境遊路程遙遠,交通工具安排非常重要,以往有些旅行社在合同中對交通工具未予細化,出現與承諾不符導致遊客疲於奔命的現象,對此在《專用條款》中也有對國際間交通工具以及目的地國家(地區)旅遊線路必須明示的要求。
不得做虛假廣告
對於一些不正規的旅行社存在以虛假廣告宣傳招攬遊客等行爲,新版合同中也有明確規定:在《合同》第四條第三款中,要求組團社應當就出境旅遊的行程、標準、購物等情況向甲方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對於出境遊市場上存在的非法從事出境旅遊經營活動的現象,合同中也有所約束,組團社應當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出境旅遊組團社經營許可證》。
違約賠償更平等
在以往一些旅行社出境遊合同中,旅行社出團計劃發生變動需提前7天通知客人,否則除全額退款之外並按團費的10%對客人作出賠償;但若客人違約則需扣除團費的30%至100%。新文本對旅行社和消費者的解約責任作出了基本對等的規定,違約者均需依不同期限按照團費10%至30%的比例交納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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