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因爲對所購房屋有異議,購房者楊某在交付部分錢款後不再交錢,3年後,經開發商申請,該房屋以少於原價格19萬元的低價被法院拍賣,拍賣款剛好還給開發商。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同時這也是房地產界的通常做法。但是,天津市二中院前不久做出的終審判決,卻讓開發商大跌眼鏡:商品房不同於其他商品,購房者在房管部門登記並領取契證前,所有權仍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低價拍賣了自己的房屋,致使該購房合同無法履行,不利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據此,法院判決認定開發商返還楊某交付的全部購房款,19萬元的差價損失,由開發商自行承擔。據瞭解,該通常做法,不但被衆多開發商視爲理所當然,甚至連原審法院也判決予以支持,二中院的依法改判,已在房地產界引起相當大的震動,給衆多經營者敲響了學法的警鐘。
該處房產位於本市塘沽區新港,購房合同早於1996年簽訂。由於購房者楊某認爲開發商違反當初承諾,臨時變更小區佈局,在交付了19萬元後,一直拒不交納其餘25萬元款項。開發商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由法院組織對該房屋進行了低價拍賣。原價值44萬元的房屋,只賣了25萬元,剛好夠清償楊某所欠開發商的錢款。房子被拍賣了,楊某憑空損失了19萬元,遂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二審法院認爲,楊某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後,在交納了部分房款後未再支付餘款,也沒有得到商品房產權契證,因此訟爭商品房屋的所有權不能認定已經歸屬楊某。法院調解協議應認定爲雙方在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在楊某尚不具有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開發商不應申請執行訟爭房屋。由於現訟爭房屋已經被拍賣,開發商實際上是收回並再次處分了訟爭房屋,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無法實現,開發商應該對此後果承擔責任。由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應予解除,開發商應將楊某已經支付的購房款19萬元返還楊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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