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認真審議並高票通過了現行憲法發展進程中的第四個憲法修正案,實現了憲法的又一次與時俱進。這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是中國共產黨執政興國、團結帶領全國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制保證。正因爲這樣,憲法應該保持穩定。憲法的穩定是國家穩定的基礎。同時,實踐沒有止境,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不斷髮展,憲法也要隨着社會實踐的發展而與時俱進、不斷完善。只有與時俱進、不斷完善,才能更好地保持憲法的穩定,更好地維護憲法的權威和尊嚴。
現行憲法是1982年12月由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20多年以來,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連同這次,先後四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對憲法部分內容作了修改或者補充。這些修改或者補充的內容,都是關係國家發展和長治久安的重要問題,總的來看,既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自我完善和發展,又反映了全黨全國人民對什麼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這個根本問題認識的深化,從而使憲法更加完善,成爲體現時代特徵、符合國情、與時俱進的憲法,對於保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發揮了並將繼續發揮巨大作用。
吳邦國委員長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閉幕會上的講話中提出:“以這次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爲契機,廣泛、深入地宣傳憲法,普及憲法知識。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要認真學習憲法,深刻領會憲法規定的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生活的基本原則,充分認識憲法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和重要作用,增強憲法觀念,牢固樹立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意識,以憲法爲根本的活動準則,切實保證憲法的有效實施。”
現行憲法全面體現並在社會實踐中不斷充實黨的基本路線,是新的歷史時期黨領導全國人民治國安邦的總章程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撥亂反正,實現戰略轉折,以此爲開端和基礎逐步形成並在社會實踐中不斷充實了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現行憲法包括四個憲法修正案,全面體現了黨的基本路線,並把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結合起來,從而成爲新的歷史時期黨領導全國人民治國安邦的總章程。
(一)黨和國家的工作重點由“以階級鬥爭爲綱”轉到以經濟建設爲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具有戰略意義。
憲法明確規定:“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我國基本國情和國家根本任務的科學確定,是憲法貫徹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所規定的各項制度的依據。
只有深刻理解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一是社會主義,二是初級階段,才能準確把握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這個社會主要矛盾,始終扭住經濟建設這個中心不動搖,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自覺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推動社會全面進步,實現憲法確定的“把我國建設成爲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的總目標。正因爲這樣,鄧小平同志強調:“發展纔是硬道理。”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六大報告中進一步把發展作爲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並明確要求全黨緊緊抓住21世紀頭20年這個可以大有作爲的重要戰略機遇期,集中力量,全面建設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
怎樣才能保證國家根本任務的順利實現?必須始終自覺地、堅定地把握兩個基本點:一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二是堅持改革開放。
(二)四項基本原則是立國之本(立國基石),也是現行憲法體現的原則性。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既是我們黨的主張,又是全國人民的共同意願,也是現行憲法包括四個憲法修正案能夠立得好、站得住的四根支柱。四項基本原則是全黨全國人民團結前進的共同政治基礎,又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根本保證。
四項基本原則怎樣寫入憲法?當年在起草現行憲法的過程中,曾經有過兩個方案:一是直接寫入憲法條文,二是在憲法序言中闡述。經過反覆研究,認爲寫入憲法條文存在一定的困難。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和堅持社會主義道路這兩項基本原則,當然應該寫入憲法條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違反。但是,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這兩項基本原則,則主要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要求,而不能要求非黨的組織和個人都要信仰馬克思主義,都要服從各級黨組織的決議,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予以保證。因此,比較來比較去,最後確定還是把四項基本原則寫入序言爲好,認爲在序言中用敘述歷史事實的辦法對四項基本原則加以闡述較爲順理成章。憲法序言回顧了100多年來中國革命的歷史,指出20世紀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偉大歷史變革,其中有四件最重大的歷史事件。除了1911年的辛亥革命是孫中山先生領導的以外,其他三件都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人民進行的。這三件大事是: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了幾千年的剝削制度,建立起社會主義制度;經濟建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基本上形成了獨立的、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工業體系。從這些偉大的歷史變革中,中國人民得出的最基本的結論是:沒有中國共產黨就沒有新中國,只有社會主義才能救中國。四項基本原則既反映了不以人的意志爲轉移的歷史發展規律,又是中國億萬人民在長期鬥爭中作出的決定性選擇。憲法由序言開篇,最根本的就是要表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是歷史的結論和人民的選擇。因此,無論對憲法如何修改,憲法序言是決不能刪去的。如果刪去憲法序言,就從根本上否定了四項基本原則,動搖了國家的根基。
四項基本原則在憲法條文中又是怎樣體現的呢?憲法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就是我們的國體,它確定了國家的性質。四項基本原則在這一條中明確規定了兩項,即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同時,規定我們國家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實際也就肯定了工人階級通過它的政黨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實行領導。至於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憲法序言已經肯定了其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同時,憲法第二十四條又明確規定,國家“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按照這一條的規定,用馬克思主義(核心是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佔領思想陣地,對人民來說是個教育問題,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來說則是法定義務。除此之外,憲法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許多條款,實際上同時包含着以馬克思主義爲指導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內容,其中對公民義務的規定是具有法律強制性的,比如:要求公民提高自己作爲主人翁對國家、社會和其他公民的責任感,自覺地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包括維護社會主義制度的義務,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遵守憲法、法律、紀律和公共秩序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的義務,等等。提高全體公民履行這些法定義務的責任感和自覺性,按照社會主義、集體主義原則來處理公民個人同國家和社會的關係、同其他公民的關係,建立同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相適應的權利義務觀念和組織紀律觀念,養成社會主義的公民意識和社會公德,正是在全社會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方面。
四項基本原則作爲現行憲法體現的原則性,當然並不限於在序言中的表述和在第一條、第二十四條和其他有關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規定中的體現,而是貫穿憲法始終,是憲法的靈魂。在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方面,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帶全局性、長期性、根本性的問題上,憲法的每一條規定可以說都是有利於鞏固和完善人民民主專政的,都是有利於鞏固和完善社會主義制度的,都是中國共產黨的主張,都是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中國國情得出的結論。舉例來說:
(1)如何確定政體?憲法明確地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爲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確定下來。我們決不能搞西方那一套議會民主、政黨政治、三權分立,決不能搞兩院制、總統制。不然的話,國家就會大亂,社會就會動盪不已,那就什麼事情都幹不成了。鄧小平同志指出:“我們實行的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院制,這最符合中國實際。如果政策正確,方向正確,這種體制益處很大,很有助於國家的興旺發達,避免很多牽扯。”憲法在這個問題上的規定,也就是我們黨運用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總結國際的和我國的人民政權建設的基本經驗,所堅持的主張,並且是有利於鞏固和完善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
(2)如何處理民族問題?憲法規定: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不是聯邦制,更不是邦聯制;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堅持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首先是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對大民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兩種錯誤傾向;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爲;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憲法在這個問題上的規定,也就是我們黨運用馬克思主義的民族觀,總結我國在處理民族問題上的成功經驗,所堅持的主張,並且是有利於鞏固和完善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
(3)如何處理宗教和宗教信仰問題?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是說,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誰都不能強制、不得歧視。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但是,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憲法在這個問題上的規定,也就是我們黨運用馬克思主義的宗教觀,總結我國在處理宗教和宗教信仰問題上的成功經驗,所堅持的主張,並且是有利於鞏固和完善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
(4)如何處理個人的自由、權利和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的關係?憲法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是憲法總綱關於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原則規定的延伸。國家和民族的獨立、生存與發展始終是最重要的人權,也是公民個人的自由和權利的根本保證。按照憲法規定,我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條基本原則),享有廣泛的、充分的、真實的自由和權利。爲了保證公民的自由和權利的實現和逐步擴大,憲法還規定了國家實行的相應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同時,世界上沒有絕對的、不受限制的自由和權利。憲法規定的限制只有一條,就是“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作這樣的限制是完全必要的,因爲只有廣大人民的民主權利和根本利益都得到保障和發展,公民個人的自由和權利纔有可能得到切實保障和充分實現。憲法在這個問題上的規定,也就是我們黨運用馬克思主義的人權觀,總結我國各族人民爭取自由、解放的經驗,所堅持的主張,並且是有利於鞏固和完善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改革開放是強國之路,現行憲法體現改革精神,爲社會主義制度的不斷自我完善和發展鋪設了明確的軌道。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同堅持改革開放是統一的。開放也是改革。改革是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與發展。改革是我們黨的主張,又是在我們黨領導下進行的。改革體現了馬克思主義的本質特徵,正如江澤民同志指出的:“馬克思主義具有與時俱進的理論品質”。
憲法序言在明確規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同時,又明確規定了“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特別是通過第三次和第四次對憲法部分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先後確定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實現國家指導思想的兩次與時俱進,對於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關於政治體制改革。現行憲法在當年制定時就已根據我國國家機構實行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和新中國成立以來政權建設的基本經驗,在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的同時,體現改革精神,對國家機構作了許多重要的新規定,主要是:(1)加強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直接選舉擴大到縣級;實行差額選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設常委會;全國人大設立專門委員會;擴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如與全國人大共同享有立法權等。(2)恢復設立國家主席、副主席。(3)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4)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5)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設立審計機關。(6)廢除國家最高領導職務事實上的終身制。(7)改變農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體制,設立鄉級人大和鄉級政府。(8)實行基層羣衆自治。此外,根據鄧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國兩制”方針,着眼於祖國統一大業,憲法還對設立特別行政區作了特別規定。現行憲法實施以後,與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積極穩妥地推進,後三個憲法修正案肯定了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主要是:(1)確定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2)確定了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發展戰略。(3)明確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4)肯定了在社會變革中出現的新的社會階層在愛國統一戰線中的地位。(5)完善了應對包括戒嚴在內的各種緊急狀態的制度。
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現行憲法正確地反映了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在我國已經確立起來並正在發展壯大的事實,肯定了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同時,又爲全面、深入地進行經濟體制改革確定了原則。現行憲法實施以後,經濟體制改革在廣度和深度上加快推進,舊的經濟體制不斷突破,新的經濟體制逐步建立。我們黨總結成功的改革實踐經驗,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制定並不斷完善了一系列方針、政策。在這個基礎上,四個憲法修正案肯定了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主要是規定了:(1)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爲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爲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3)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4)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5)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6)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關於對外開放。憲法規定: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國法律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這一條規定是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所沒有的,也是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所少見的。
現行憲法始終貫穿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根本準則,以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爲出發點和落腳點
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決定:在我國,人民,只有人民,纔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我們的國家制度的核心內容和根本準則,也是整個憲法的基本精神。
堅持人民當家作主即社會主義民主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是統一的,同堅持改革開放也是統一的。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就是最終廢除壓迫和剝削,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實現共同富裕。我們黨的唯一宗旨就是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則,就是要使羣衆認識自己的利益,並且團結起來,爲自己的利益而奮鬥。講改革開放,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鄧小平同志提出的“三個有利於”爲標準,歸根到底,也完全是爲了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是從多層次體現出來的,主要是:(1)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掌握國家權力。(2)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3)實行基層直接民主、羣衆自治,羣衆自己的事情由羣衆自己依法辦理,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法律上、事實上廣泛的、充分的、真實的自由和權利。在這方面,第四個憲法修正案根據黨的十六大有關精神,作出了兩條重要的規定:一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二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在人民享有的“一切權力”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國家權力,以此保證國家制定的法律和方針、政策能夠體現人民共同意志、維護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當家作主。
人民掌握國家權力是由我國的國體和政體來體現和保障的。
憲法第一條規定的我國的國體,表明了我國政權的廣泛基礎和民主性質。
列寧說過:“民主是一種國家形式,一種國家形態。”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就是一種高度民主的國家形式、國家形態,它保證人民享有資本主義民主所無法比擬的高度民主,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保證各項事業的發展符合人民的意見、利益和需要。這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特徵。
國體總要有一定的組織形式和制度來體現、來保證。憲法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各級人大的常設機關是它的常委會。萌芽於革命戰爭時期、建立於50年代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國體)的基本組織形式(政體),是全國人民管理國家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我們黨在政權工作中走羣衆路線的最好、最有效、最重要的形式。這一制度的基本內容是:
(1)各級人大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民主選舉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礎。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標誌。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定程序選舉代表,並有權依照法定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這對於保證各級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見、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國家權力,至關重要。
(2)各級人大和它的常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集體行使權力,集體決定問題,以求真正集中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
(3)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同級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大和它的常委會的職責是審議、決定全局的、長遠的、重大的問題。它並不代替依照法律規定屬於政府、法院、檢察院的職權。在人大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以便各個國家機關各司其職,既避免權力過分集中,又使國家的各項工作能夠有效地進行。
(4)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實行中央和地方分權,充分發揮地方因地制宜地發展本地方的建設事業的主動性、積極性,以有利於加快全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5)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自治機關除行使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外,同時行使自治權,也就是說,它們享有比同級一般地方國家機關更大的自主權。在統一的國家內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既有利於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加速各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又有利於抵禦外來的侵略與顛覆,保障整個國家的獨立和繁榮。
總之,我們這種國家政權形式使國家權力最終掌握在人民手中,這是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證,也是我們的國家比較能夠經得起各種風險、克服各種困難的可靠保證。
以憲法爲根本的活動準則,切實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
黨的十五大以鄧小平理論爲指導,明確提出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堅持黨的領導、發揚人民民主、嚴格依法辦事統一起來,從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的貫徹實施,保證黨始終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核心領導作用,從指導思想上實現了執政黨領導方式、執政方式和國家政權運作方式的根本性轉變。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從而使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了國家根本法的保障。
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根本的是依憲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憲政國家。黨的十六大進一步提出黨要堅持依法執政,最根本的是黨要堅持依憲執政。因此,學習法律,首先要學習憲法;增強法制觀念,首先要增強憲政觀念;維護法制的權威和尊嚴,首先要維護憲法的權威和尊嚴。由於憲法的許多規定主要是依靠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去執行的,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應當帶頭學好憲法,熟悉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嚴格依照憲法辦事,真正把憲法作爲根本的活動準則。
依法治國,必須維護以憲法爲核心和基礎的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這是憲法確定的一條基本原則。江澤民同志指出:“維護憲法尊嚴和保證憲法實施,維護國家的政令和法制的統一,是一個重大的政治原則問題。”我國是一個集中統一的社會主義國家。沒有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就不能依法維護國家的統一、政治的安定、社會的穩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同樣需要強調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否則,就會妨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妨礙統一的社會主義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因此,立規矩,“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做事情,“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爲,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爲了保證憲法的實施,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有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憲法。立法法還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違反憲法、法律的審查,作了具體規定。這種憲法實施監督機制體現了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代表全國人民統一行使國家權力,是符合我國國情的。當然,憲法規定的憲法實施監督機制還需要進一步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才能更好地運作起來並落到實處,這是需要我們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認真加以研究的問題。話說回來,從根本上保證憲法的實施,還是要講老傳統,主要靠兩條:一是,堅持黨的領導。在我國,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又領導人民遵守、執行憲法和法律,黨自己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黨的領導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領導國家機關和廣大人民羣衆嚴格遵守、執行憲法和法律。二是,緊密依靠羣衆。馬克思說,理論一經掌握羣衆,也會變成物質力量。毛澤東同志說,代表先進階級的正確思想,一旦被羣衆掌握,就會變成改造社會、改造世界的強大物質力量。既然我們的憲法和法律以體現人民共同意志、維護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爲本質特徵,它就應該、也一定能夠爲人民所自覺掌握和遵守。因此,把憲法和法律交給羣衆,讓羣衆掌握憲法和法律的武器,自覺地遵守和維護憲法和法律,人人養成依法辦事的觀念和習慣,並且同違反憲法、法律和破壞社會主義法制的行爲進行鬥爭,這是最偉大的力量,也是我們的優勢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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