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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公佈了今年3月至8月的旅遊情況調查,發現仍有部分旅遊服務項目不能盡如人意:強行索取小費、以“黃色”爲基調的旅遊項目、旅遊合同中的霸王條款、限制人身自由的購物活動……雖然有關部門對此已“三令五申”明文禁止,但這些現象仍在部分旅遊線路中存在。
廣東省消委會於今年3月至8月期間,先後派出六組共16名工作人員,以普通消費者身份分別參加了廣州各大旅行社的六條國內外熱門旅遊線路以下分別簡稱歐洲遊、澳新遊、新馬泰遊、泰國遊、雲南遊和四川遊 ,從出遊前的報名及準備工作,到旅遊過程中的領隊和導遊服務、交通服務、餐飲服務、酒店服務與購物服務等進行了實地調查。以下是旅行團五大違規現象。
【現象一】“豪華團”不如“標準團”
多數旅遊線路出遊前的準備工作能做到熱情細緻、服務周到,讓遊客感到較爲滿意,但也有小部分旅遊線路忽視了出遊前對遊客的提醒工作,部分旅遊合同中存在對遊客顯失公平的條款,引起部分遊客的不滿。旅遊宣傳廣告在旅遊行程安排等方面較爲規範,但“豪華團”、“貴賓團”等稱謂因缺乏標準而令遊客難以適從。不少所謂的“豪華團”的服務質量並不如事先所宣傳的,合同上的所謂的5星級酒店,結果發現根本沒有星,連洗澡水也是忽冷忽熱。
【現象二】出境遊中出現色情表演
從調查情況來看,長線出境遊包括歐洲遊和澳新遊 的領隊和導遊的職業道德與專業水平較高,而部分短線出境遊(如泰國遊)和國內遊的導遊服務令遊客很不滿意。
“泰國遊”線路中的泰國導遊的講解全程充滿了“黃色”基調,並極力向遊客推薦色情表演節目,嚴重違反了國家旅遊局出境遊“六不準”中的規定:“不準組織或誘導旅遊者涉足色情場所。”
【現象三】國內遊服務不如出境遊
這次調查發現國內遊的服務明顯不如出境遊。出境遊一般會在出團前幾天召開出國說明會,向遊客詳細介紹出國遊注意事項、出入境手續、目的地的風俗習慣,發放確切的行程安排並提醒遊客按需換取外匯、自願選擇購買旅遊意外保險等,並解答遊客提出的問題,讓遊客做好出遊前的充分準備工作。而本次調查中兩條國內遊線路的提醒和指引工作卻不到位,如出遊前沒有相關情況說明會,對可能嚴重影響出遊狀況的“高原反應”未予以提醒或提醒不足,有遊客在香格里拉出現強烈的高原反應,因爲之前準備不足,藥物準備不足,遊客根本沒有辦法適應,最後不得不中途退出,引起遊客的強烈不滿。
【現象四】強行索取小費現象明顯
部分導遊在遊覽過程中對景點的相關介紹和解說太簡單,有的甚至不予解說,讓遊客自己看。部分導遊向遊客索取或變相索取 小費。按照國家和我省的相關規定,導遊服務費已經包含在團費之中,導遊不得向遊客索取小費。但在“四川遊”線路中,小費被寫進了旅遊合同,在返程的成都機場,導遊在收取機場建設費的同時,也收取了每人40元的小費。
【現象五】強迫購物限制人身自由
這次調查中普遍發現購物點過多,時間過長。在“四川遊”中甚至一個上午就安排了三個購物點。
旅行社或導遊安排的購物點出售的商品,價格普遍偏高,有些甚至高出數倍。個別購物點限制遊客人身自由。在“新馬泰遊”線路中,旅行社安排遊客在馬來西亞的一家珠寶中心購物,該中心裏面人頭攢動,空氣混濁,但遊客若想出去並不容易,因爲都被鎖在裏面,須由中心的人員打開門鎖纔可出去,這種做法明顯限制了遊客的人身自由。
省消委點評霸王條款採取善後處理不能免除其責
“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於賠償請求人自身的過錯,乙方(旅行社)不承擔責任。”消委會認爲,如果部分是由於賠償請求人自身過錯同時部分是乙方(即旅行社)過錯的情況,那麼,乙方仍需承擔部分違約責任。“質量問題發生後,乙方及時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乙方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消委會認爲,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並不能免除其違約責任。
“出發當天甲方(遊客)要求退團的,扣團費總額90%”,而“出發當天乙方不能出團的,支付給甲方已收取費用20%”,這顯然嚴重違背了《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的平等、公平原則。“質量問題因交通運輸、酒店等非乙方自身原因所致並已積極協助甲方追究有關經營者,免除乙方責任”,消委會認爲,無論是交通運輸或酒店原因導致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失的,乙方必須承擔相應責任後再去追究其它責任人(如酒店)的責任。因爲消費者的團費是交給旅行社,且交通、酒店等均是由旅行社安排的,當然無法免責。
“乙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不應僅指定“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1年4月24日覈准的《旅行社責任保險條款》的規定賠償”,消費者有權要求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
“甲方退團,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第1款的約定扣收業務損失費和違約金仍不足以彌補因此遭受的損失時,甲方應依照《民法通則》第112條和《合同法》第113的規定賠償乙方經濟損失。”消委會認爲,這是片面強調了乙方的權利而加重了甲方的義務,因此,對於乙方不能出團的情況,應作出與此對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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