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級法院近日對江蘇省鐵路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張伯端(正廳級)受賄、失職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張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沒收財產40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沒收財產4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2年下半年到2003年上半年,張伯端利用擔任宜興市委書記、新長鐵路公司董事長、省鐵路辦主任、省鐵路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等職務之便,在工程建設招投標、物資供應、擔保貸款、人事安排等過程中,先後72次索要收受21人賄賂計183.2萬元、美元1.7萬元,以及價值2.23萬元筆記本電腦一臺,共計摺合約200萬元。此案共查處違紀違法22人,挽回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餘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