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417號國務院令,頒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新華社25日受權全文播發了這個條例。
《條例》共6章,分別爲總則、收費公路建設和收費站的設置、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收費公路的經營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60條。
《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支持、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公路發展應當堅持非收費公路爲主,適當發展收費公路。全部由政府投資或者社會組織、個人捐資建設的公路,不得收取車輛通行費。
《條例》規定,建設收費公路,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發展規劃,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收費公路的技術等級和規模。收費公路收費站的設置、收費期限、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必須嚴格按照本條例規定審查批准。
《條例》明確了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收費公路的權益,包括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轉讓收費公路權益的,應當向社會公佈,採用招投標的方式,公平、公正、公開地選擇經營管理者,並依法訂立轉讓協議。轉讓公路收費權益的,應當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條例》還規定,收費公路不得邊建設邊收費。收費公路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車輛通行費。
《條例》明確規定,擅自批准收費公路建設、收費站、收費期限、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或者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在建的和已投入運行的收費公路,由國務院交通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原則規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訂。(完)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7號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已經2004年8月18日國務院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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