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自今年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頒佈實施以來,天津市加大了對民辦教育的管理力度,市教委針對本市民辦教育的具體情況,將對高自考助學機構、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民辦非學歷培訓機構、民辦中小學、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等制定一系列規範性地方管理規定,使本市民辦教育能依法辦學、良性發展,對民辦教育的管理也逐步走上法制化軌道。
據瞭解,這些將要施行的本市民辦教育地方管理規定的範圍包括民辦的高等教育、中小學和培訓、助學機構,內容涉及教育機構的申請、設立、招生管理,機構或學校的校舍規模及專業、課程的設置標準、教學管理、財務管理等。
其中,本市高自考助學機構的管理規定包括機構的校舍規模、辦學資金、專業數量、首次招生規模等設立條件以及設置機構的申請條件、違規行爲的管理等。
對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招生管理是從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出發,對教育機構的招生資格、辦學規模、招生的工作規則、招生宣傳等提出具體的實施細則。針對民辦非學歷培訓機構日益增多的現狀,市教委也將對其設置標準做一嚴格規定。從屬地審批管理、命名、經費來源、負責人的聘任、專兼職人員比例,到機構財務和資產管理、校舍規模、教學管理等,均將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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