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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約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建設項目未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節水設施的,或者設施沒有達到規定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一辦法還規定:嚴格控制開採地下水。在地下水嚴重超採區和集中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地區,禁止開鑿機井。在地下水超採區,水廠核心區以外的水源保護區,水工程保護區,風景旅遊區、文物保護區,嚴格限制開鑿機井。嚴格限制開採基岩水。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耗水量大的用水單位未安裝、使用循環用水設施或者洗車企業未按規定使用再生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供水單位停止供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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