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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日前,國家勞動保障部和建設部聯合頒佈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已在本市實施,其中規定了工資要直接發給農民工本人。
新規覆蓋建築農民工
新規規定,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建築企業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今後都將適用新的辦法。
協商辦法直接發本人
新規要求,今後企業必須通過集體協商或其他民主協商形式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並告知全體農民工,同時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支付辦法應包括: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週期和日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企業應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新規要求,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企業可委託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後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欠款。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拖欠單位記入信用檔案
企業違反規定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的,以後將記入信用檔案,並通報有關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並予以相應處罰。另外,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戶,用於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對事實清楚、不及時裁決會導致農民工生活困難的工資爭議案件,以及涉及農民工工傷、患病期間工資待遇的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部分裁決;企業不執行部分裁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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