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8日,天津市建委與市社會和勞動保障局聯合下發《關於頒佈並施行建築業農民工專用勞動合同書的通知》,要求本市建築企業和外省市進津建築企業應自用工之日起10日內與招用的農民進城務工人員訂立勞動合同。農民工專用合同的正式推行,意味着農民工務工時不與“包工頭”簽訂勞動合同、僅靠口頭協議約束雙方行爲的情況將成爲歷史。今後,當農民工發生勞動爭議後,可依靠這張對工資、勞動保護等農民工最爲關注的問題都做出明確約定的“護身符”維護自己的權益。
據市勞動保障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指導建築施工企業依法與農民進城務工人員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切實保護農民進城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市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崗位及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工資及工資發放時間和方式、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事項。建築企業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直接與農民進城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通過授權書委託其他負責人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農民進城務工人員應由本人直接與建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不得由他人代簽。
建築企業與農民進城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後,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各施工單位應依法與農民進城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對不與農民進城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施工單位,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將責令改正,並可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標準對相關單位處以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