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從9月20日至今,根據羣衆舉報以及隨機抽查先後對全市餐飲、服裝、商場等560餘家用人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有七成單位存在超時加班、不執行最低工資、用工不籤勞動合同、隨意約定試用期等不同用工問題。
其中,把“試用期”當成“剝削期”已經成了一些無良老闆逃避法定義務的慣用伎倆。據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負責人介紹,在日常巡視檢查中發現,部分三資、私營企業和餐飲服務行業爲了降低人工成本,利用求職者想急切上崗的心理,在勞動者“試用期”上玩花活。他們往往以“試用”爲由,想盡辦法延長員工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爲其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並在試用期快結束時把員工辭退,使勞動者合法權益嚴重受侵。
市勞動保障部門對如何簽訂勞動合同也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新招收的勞動者自錄用之日起1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不允許先試用後簽訂勞動合同。同時試用期也應包括在合同期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現在試用期3個月已經成了很多用人單位在招工時的“行規”,但這個看似順理成章的“行規”實際上是不合法的。爲此,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重申:試用期的長短要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適應,如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同時試用期也應包括在合同期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不同工種崗位除外)。試用期限爲自開始試用之日起,連續計算的自然天數。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享有和正常工作時一樣的權益。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依法享有保險待遇的權利。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以後,應按月爲勞動者繳納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勞動者除獲得勞動報酬外,還應享受與其他員工相同的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方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的行爲並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有權依法獲得賠償。在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如發生勞動爭議,可依據有關規定,到市、區、縣勞動仲裁部門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程序解決。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表示,近期還將加大對各個用人單位用工的監察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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