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上午,朝陽區芳草地西街5戶拆遷居民代表狀告朝陽區國土局的案件開庭。他們認為區國土局頒發給北京昆泰房地產開發集團的《房屋拆遷許可證》不合法。
拆遷戶認為拆遷單位提供的許多材料有疑點,而朝陽區國土局沒有很好的審查,存在失職行為,因此要求其撤銷頒發的拆遷許可證。
3個多小時的庭審後,居民表示有勝訴的信心。朝陽區國土局表示一切等待法院判決。
緣起
拆遷引發『拉鋸戰』
10月15日下午,記者看到的芳草地西街1至4號樓,牆倒屋塌,房子沒有了門窗,垃圾堆滿屋子。其實從去年底開始,芳草地西街的四棟樓和旁邊平房裡的152戶居民就陷入了『拆遷戰』中。
2003年12月16日,朝陽區國土局將《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給北京昆泰房地產開發集團,拆遷范圍涉及到了位於芳草地西街的4棟共3層的蘇式樓和旁邊的平房區。因為不滿意6400元/平方米的拆遷補償,從今年年初開始,拆遷戶和拆遷辦開始了拉鋸戰。截止到5月份,50戶居民搬走了,但剩下的102戶堅持不搬。
據後來狀告區國土局的羅萍、舒義傑等介紹,居民不滿意拆遷補償,是因補償標准是市政工程征用土地的最低標准線。但居民們認為,此次拆遷用地不是市政工程,而是商業開發,應按市場價來算,大約為1.2萬元/平方米。
進展
居民發現疑點並起訴
拆遷戶和拆遷辦雙方始終僵持。拆遷戶舒義傑等介紹,在拉鋸戰過程中,居民查到了一些『疑點』:原朝陽區發展計劃委員會(現名為朝陽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區規劃委出具的拆遷范圍是不一致的;拆遷專用款沒有到位等。
7月14日,朝陽區法制辦出面進行了關於裁決的二次談話。此時,約50戶居民決定起訴。針對多項疑問,居民們質疑《拆遷許可證》的合法性,決定將朝陽區國土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消《拆遷許可證》。8月23日,此案在朝陽法院立案,法院選取了其中5戶為訴訟代表。
在訴訟期間,芳草地西街的拆遷進入暫停狀態。
庭審
原告提出7項質證
10月14日上午,該案在朝陽法院第六法庭開庭。上午8時多,58名芳草地西街居民趕到法院准備旁聽。由於第六法庭不是大廳,所以大部分人留在了門外。
9時10分左右,庭審正式開始。朝陽區國土局為證明《拆遷許可證》的頒發具有合法性,向法庭提供了9項證明材料。材料包括:負責拆遷的昆泰公司的拆遷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拆遷許可證申請審批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朝陽區計委對項目的批復、中國民生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書、昆泰的拆遷計劃和方案、拆遷評估合同和北京市拆遷環保責任書。
庭審進行了3個多小時。對於區國土局方面提供的9項材料,原告律師認為最後兩項材料對本案不重要,未作質證,但對其餘7項材料均進行了質證,被告方律師未能有效反駁。多數時間是原告方激烈陳詞,被告方相對沈默。
依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應對該案從立案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做出一審判決。
現狀
居民表示有信心勝訴
記者注意到,庭審結束後,在法庭門外的50多個居民臉上露出笑容。原告之一的舒義傑說他們對勝訴充滿信心。
15日下午,記者從朝陽區國土局辦公室了解到,區國土局在頒發《拆遷許可證》之前,除了要審查申請者提交的相關材料是否齊全,還要核查材料是否真實,然後纔能頒發。如果所涉及的拆遷居民認為《許可證》頒發得不合法,可到法院起訴。辦公室拒絕了記者進一步的采訪,說目前正在訴訟期,不接受采訪,一切等待法院的判決。
焦點之一:兩份批復文件的拆遷范圍不同
在區國土局方面作為證據的材料中,原朝陽區計委所批復的文件上寫的項目范圍:北起朝外大街,南至日壇路北巷,全長約200米。但朝陽區規劃委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卻寫著:朝外大街南輔路至日壇北路,全長494.67米。
對此,原告律師認為,兩份文件有明顯不符,而被告在審查過程中卻未發現,屬失職。被告代理人只解釋了事實上拆遷按照的是規劃委的標准,但對於為何兩個數字不統一而沒有審查出,沒有作出合理解釋。
焦點之二:拆遷單位是否具備資質
區國土局方面提供了兩份昆泰公司的拆遷資質證明材料,兩份不同時期的《北京市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分析證書後,原告律師認為昆泰沒有領取《拆遷許可證》的資格。因為,依據有關拆遷單位的管理規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房屋拆遷單位實行年度考核。但昆泰公司第一份資格證書的效力已於2002年停止,而第二份資格證書又在拆遷許可證發放之後領取。因此,可以說明區國土局在發放拆遷許可證時,昆泰事實上並不具備房屋拆遷資質。
由此,原告認為區國土局也未盡到審查職責。區國土局方面的解釋為,這是市國土局年檢時間不規范造成的,並不是朝陽區國土局工作失職。
焦點之三:關於拆遷專用款的數額
原告律師提出,原區計委曾按200米拆遷范圍提出拆遷款為1.4億,可是昆泰提供的拆遷款和補助款的匡算為5000萬元。原告律師認為這個數字與1.4億相差甚遠,而區國土局竟然未能審查出來。而且,對於拆遷公司方面提供的存款證明書,原告方認為不符合法律要求,而區國土局也未審查出。
焦點之四:是否是市政道路工程
記者注意到,這個拆遷工程,缺失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拆遷方稱是『市政道路改造工程』。原告律師提出,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市政建設必須進行招標,因此,若該項目確實屬於市政項目,那麼它的建設程序是違法的,因它沒有進行招標。另外,市政項目應由北京市市政管理處審批,而這個項目沒有到市政處申報。因此,項目屬市政建設的說法無法成立。『區國土局對此亦未能查出,同樣存在失職。』原告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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