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西城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人格權糾紛案。56歲的張女士認爲自己的女兒在地鐵中被撞身亡後,120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員把女兒的屍體在地鐵廁所裏進行做心電圖等操作,侵犯了女兒屍體的名譽權和人格權,請求法院判令120急救中心賠禮道歉並賠償50萬元。
張女士介紹說,2002年1月20日晚,自己的女兒在地鐵車公莊站掉下站臺被撞傷。有關人員19:15向120急救中心求救。120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員到來後,沒有立即把傷者送往附近的人民醫院進行搶救,而是指揮他人把傷者送進了地鐵車公莊站的廁所裏做心電圖,後出具了女兒已經死亡的證明。張女士認爲地鐵廁所並不是醫療場所,廁所裏面又騷又臭,120急救中心在地鐵廁所裏面檢查女兒的屍體侵犯了女兒的人格權和名譽權,讓她也無法接受。據瞭解,張女士的女兒屍體目前還停在人民醫院的太平間裏。張女士希望給死去的女兒討要個說法。
記者在一份司法機關所做的調查筆錄中看到,被調查的120急救中心給這一情況的解釋是,人被撞傷後由於地鐵半小時後斷電,傷者才被擡上站臺,是有關工作人員把人擡到了地鐵廁所裏,120工作人員給傷者做例行心電圖檢查後確認傷者已經死亡,已經沒有搶救的必要。截至記者發稿時,記者尚未獲知120急救中心負責人對此事的正式說法。本報將繼續追蹤報道此案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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