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交警部門在接受本報採訪時,透露出一個令所有車主擔憂的消息:根據新《交通法》的有關規定,目前在廣州,只要開車撞了人,無論行人有沒有違反交通規則,車主都必須承擔一半或以上的賠償責任。因此,最近幾個月來,因賠償責任引發的糾紛案件驟增,不少人更鬧上了法庭。
行人違規,自己正常開車,撞了人還得賠錢?車主們紛紛稱“委屈”。
撞了人車主到底要怎麼賠?如果行人是有意違規“博懵賺錢”,車主又應如何應對?買了保險,能避免損失嗎?新《交通法》爭議背後是否隱藏着更深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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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穿馬路被撞成“植物人”
兩個半月前,廣州越秀區發生一起車主撞傷違規行人的交通事故,至今賠償問題尚無定論。
7月31日17時,越秀區環市中路。湖南籍人卜衛安橫穿馬路,爲貪圖方便爬上了馬路中間的護欄。然而,就在他縱身往下一跳時,卻被一輛紅色小客車撞個正着,卜當場昏死過去。後經醫院診斷,卜嚴重腦傷,變成了“植物人”。
據瞭解,交警在當日開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認定卜衛安在車行道橫過馬路,而司機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在遇到行人時也沒有進行避讓,因此判定雙方承擔同等責任。至於賠償問題,還要雙方依據事故責任認定進行協商。
目前,卜的家人已委託律師,準備起訴司機一方追討賠償。
司機負擔一半以上賠償
行人違規,爲何車主還要負賠償責任呢?交警部門答覆:根據今年5月1日起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廣州這邊對這一條款的理解和操作方式則是,行人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了交通事故,如果證明行人有非故意違法行爲,司機的賠償責任仍爲“主要”。也就是說,司機起碼要負擔一半以上的賠償。
有關人士表示,新《交通法》的這一規定充分維護了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生命權”。在以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如果行人因違規而受傷,司機可以免責;行人因違規致死的,司機只要承擔10%的“義務賠償責任”。
開車上路車主心驚
就交警部門的答覆,記者採訪了衆多車主。他們獲悉後紛紛表示:“不會吧,如果真的是這樣,我們開車不是成天心驚驚!”
家住天河的嚴先生每天都要經過繁忙的黃埔大道,這裏也是行人亂過馬路的黑點之一,他對記者說:“真是好頭痛。行人經常突然飆出來,特別是晚上,簡直防不勝防。”
車主林先生說:“這樣的規定很不合理,我守規則別人不守規則,到頭來還要我賠錢,什麼道理?”
據交管部門透露,行人與機動車之間經常發生碰撞。據統計,2003年,廣州市內行人發生的交通事故1227宗,即每月都要發生100宗左右的與行人有關的交通事故。
買了保險撞人還得掏錢
有車的人都知道有個“第三者責任保險”險種,而且是必須強制性購買的,只有購買此險纔可正常通過行駛證年審。按規定,買此保險後,車主撞人後發生的相關賠償費用可由保險公司負責,但實際情況是否如此呢?
保險公司的答覆是:車主並非完全不用賠錢。
太平洋保險公司廣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對記者說,購買了第三者保險的車主,在購買之後發生的三次交通事故內,無論負何種責任,只要能夠提供保險公司所要求的足夠事故資料,都可以享受補償免賠率(免賠部分按情況返還)及免費修車的待遇。但從第四次開始,司機就必須承擔“絕對免賠率”。“如果在事故中分別負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責任,則要分別承擔20%、15%、10%和5%的免賠。”
舉個例子,王先生購買了期限爲一年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額度在20萬元。王先生的汽車在購買保險後,於上半年發生了三次輕微碰撞,造成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全部賠付。
下半年某日,王先生撞了一名行人,交警判他負全部責任。王先生需要支付的賠償包括公共設施損壞修理1.5萬元、行人醫藥費3萬元、誤工費5萬元,一共9.5萬元。那麼,保險公司只會負責大約七成的賠償費用,剩下約3萬元王先生要自己“埋單”(約佔總賠償額三成)。
由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司機撞人後,若賠償金額高達30萬元的話,車主隨時要自付約10萬元。
新法維護了誰的生命權
自5月1日起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社會上引起了軒然大波,有媒體評價,這是中國第一次有一部法律引起這麼多爭議。
維護的是誰的生命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其實,對比以前的法規,我們不難看出,新法規更強調維護生命權。
“行人上路多數情況下是受害者,與汽車發生碰撞不是斷胳膊就是斷腿。”在天河崗頂上班的王先生對記者說,他每天都要經過交通繁忙的天河路口,對司機急於穿越馬路而經常無視行人安全的做法很有意見。“我贊成新法裏的規定,畢竟大多數事故中機動車毫髮無損,行人卻要吃很大虧,這種規定大大約束了司機在交通繁忙時無視來往行人的違法行爲。”
如何證明行人違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還規定:“……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我們開車的時候,是不是要一面緊握方向盤,一面東張西望蒐集證據、警惕所有經過汽車旁邊的行人?”一位車主大發牢騷,“找證據就好比大海撈針,打個最簡單的比方,一行人想要自殺,在兜裏放了張遺書,被車撞死了遺書就是證據,司機就可以免責,如果不是這樣,司機拿不出證據,就要負責。”
減輕責任到底減多少?
針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中提到“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的模糊說法,很多司機也大爲不滿。
據悉,目前廣州市交警事故處理部門的做法是,如能證明行人違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由“全責”減輕爲“主要”,也就是要賠一半以上,多數司機認爲這樣“不公平”。
而就在前不久,四川等地相繼出臺了當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在不同情況下行人違法機動車可減責任的百分比,一般在30%左右。據悉,廣東省目前還沒有類似法規出臺。
行人故意違法如何界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故意就是明知不可爲而爲之,行人翻越護欄進入機動車道很明顯就是故意的!”某律師事物所的律師這樣說。
據記者瞭解,在有明顯交通標誌的情況下,行人違法交警是很容易判定的,但在實際情況中,很多案例卻無法準確定性,“在郊區或市區偏僻處等無任何交通指示的地方,行人也有可能確實不知已經違法。如果司機無法正常避讓又無法提供確鑿證據,那麼他只能依照法律承擔賠償責任。”交警部門某事故處理人員介紹說,這樣的交通事故現在不在少數。
而行人方面則又有不同的說法。市民王先生表示,類似維多利廣場門前的體育東路路口便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那裏有斑馬線,但兩旁的紅綠燈卻很久以前就開始不亮了,而行人過路指示燈更是形同虛設。這種情況下我們橫穿馬路如一不小心沒走斑馬線,能說是故意的嗎?如果非要說故意,那麼那裏每天成千上萬的人流是不是都可以撞了白撞?
“撞車一族”騙錢
新《交通法》大大保障了行人及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生命權”,但由此而催生的“撞車一族”,大概是制定法規的有關部門所始料未及的。
市民張女士向記者透露,兩星期前,她就曾在廣州大道南遭遇過一次“訛詐未遂”的事件。
當日18時許,張女士夫婦和往常一樣開車回家。由於恰逢下班高峯期,人多車多,張女士特意放慢車速,緊靠着道路中間的花基行駛。在一個路口,紅燈轉綠燈,她正準備加速,一個站在花基上的中年男子突然橫插過來,並動作誇張地摔在地上,而實際上張女士的車頭離該中年男子還有一米遠!中年男子隨後一手捂着右腿,一手指着張女士的車嚷嚷着。張女士心中一慌,就想下車看個究竟,幸虧身邊的丈夫冷靜:“我們肯定沒有碰到過他!他可能是故意的!”這才穩住了張女士。
見沒人下車,中年男子按捺不住了,從地上爬起來猛敲張女士的車窗。等張女士開車離去後,該中年男子竟站直了身體,一點事也沒有,還從後面指着他們的車罵。
據羣衆反映,在新《交通法》實施後,有一些人專門博懵,扮被撞傷,然後敲詐司機的錢,因爲他們知道現在司機撞人要比以前賠得更多。
對此,交警部門表示:“如果機動車一方懷疑被撞行人或非機動車駕駛人有欺詐、自殺或其他的故意行爲,應立即報警並提出證據或懷疑理由。”
據悉,一旦交警現場勘察人員認定行人一方有故意違法行爲,將會馬上移交給公安機關,按刑事案件處理。
如何應對“撞車一族”
第一招:千萬不要碰及對方身體。如果對方表示身體受到傷害,要求就醫,首先通知122(廣州市交通事故報警中心)說明對方要求離開現場要語音清晰地詢問122“我是否可以離開現場”,一定要122決定,不要自作主張。
如果對方不想上醫院,(“碰瓷兒”的只想要點錢不會上醫院的,要上醫院的都是要得多的),那我們一定要把那位不願意上醫院的送到醫院。
第二招:養成良好駕駛習慣:一般開車都靠左一點,人行橫道要減速,禮讓行人。小心右側騎自行車的人,小心左側人行橫道的行人。做到這兩點,各位朋友又有了一層保護。
第三招:自行車兩側行駛時,一定要加速行駛。有人會問,爲什麼加速呢,其實非常簡單,就算是被“碰瓷兒”撞到,也要讓他撞你的中後方。這是常識,你不能用後輪撞人吧,也就是說是他撞你,而不是你撞他。
北京:擬出臺補充辦法
今年5月9日,北京奧拓車二環撞死行人案公開宣判,雖然是行人違規過二環,但肇事司機仍被法院判處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費15萬元。這是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因行人違章被撞致死而引發的交通事故賠償的第一案。
判決出來後,在全國引起了強烈的反響。多數車主認爲:憑什麼行人違法司機還要負責呢?爲此,北京市舉行了有市民參加的立法聽證會,專門就《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存在的不足之處進行聽證討論。討論結果爲:擬出臺《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對新法中混淆之處進行補充。
四川:建議修改“第76條”
今年8月19日,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三個多月後,四川省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發出了一份特殊的傳真,傳真指出了新法第76條存在巨大漏洞:“有責不擔”勢必放縱行人違法,有悖“侵權歸責”的法律原則。
據此,四川省向最高院提出了兩點建議:一是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原條文中的“機動車方應承擔責任”要有個限度;二是增加一個說明,就是“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時,將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人列爲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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