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讀了3年,卻聲稱沒學到應有的知識。日前,一位剛畢業的女碩士生,將南京藝術學院告到鼓樓區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她索回所繳學費。
今年29歲的劉芳(化名)是剛從南京藝術學院畢業不久的碩士研究生。劉芳日前訴稱,2001年10月,她以同等學歷,報考南京藝術學院碩士研究生。通過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後,再經過南藝面試,被該校錄取。入校後,該校無故拖延她進入所報專業學習達1年之久,因此影響了她的專業知識學習。另外,讀書期間,她還有1年多的時間,未得到導師任何學術上的指點。導師所做的僅是對她的作業、論文等改改錯別字,其他方面從沒過問過,根本就沒盡到對研究生的培養責任。
劉芳說,她放棄原來所學專業,考入南藝一個陌生的專業讀研究生,最終能拿到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完全是憑個人毅力刻苦學習的結果,這與學校的培養沒有任何關係。劉芳認爲,學生來到學校,是爲了獲取知識。她本人由於學校對其培養沒盡到責任,致使其雖然拿到了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但所獲取的知識卻沒有達到預期目的,更沒有達到真正的研究生水平。因此,劉芳以學校沒有盡到培養責任,違約爲由,將南藝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該校退還她已繳的學費2.4萬元,及銀行同期利息。昨天,記者就此與南藝有關部門取得聯繫。該校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老師稱瞭解劉芳的情況。這位老師說,劉芳進入該校不久,就找出種種理由,與學校鬧“彆扭”,並多次聲稱導師水平不夠,要求學校給她換導師。爲此,學校先後3次給她換導師,滿足她的要求。這位老師認爲,如果學校對劉芳不盡責任,教學計劃不完善,導師的教學水平不夠,劉芳也不可能順利畢業,拿到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他說,劉芳畢業後,不念學校培育之恩,而將學校告上法院,衆多師生都感到很意外。目前,校方正在收集證據,準備答辯狀,積極應訴。
鼓樓區法院已受理此案,並將擇日開庭
高校是否違約是斷案關鍵
就女研究生狀告學校一案,昨天,記者採訪了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和新博士。黃和新分析說,從法律角度看,本案原告是依據她與高校簽訂的“培養合同”而提起訴訟的。原告要求學校退還學費及利息的訴訟主張能否得到支持,關鍵要看到該高校是否存在違約行爲,以及原告通過自學能不能夠自然而然地獲得研究生畢業文憑、學位證書。黃和新認爲,從訴訟角度看,原告必須提供被告未盡培養之責的證據,以證明被告違約。否則,其訴訟主張就無以立足。首先,一個高校獲得某專業的碩士學位授權點,是經過嚴格評審的,考生決定報考某校某專業,這是她的自主選擇,是對該專業培養力量的肯定、認可。至於考生被錄取後,要求換專業,換導師,這在合同法上算是補充約定。本案中,被告也已滿足了原告的要求。其次,導師有無盡到學術指導之責,這要受多種因素的制約,且對這一問題的認識,具有很強的主觀性。第三,本案中,原告獲得畢業文憑、學位證書本身表明,被告對學生的學習結果是作了肯定的,證明學生已修完了學校規定的所有課程。第四,原告稱自己獲得“兩證”,是自己苦學的結果,應該說是不準確的。自學是研究生階段學習的必備環節,也是研究生的一種必備能力。學校的責任在於完整地開設所有課程,導師的責任在於引導,學生責任就是據此通過各種方式獲取知識。
黃和新稱,由“培養合同”引發的糾紛具有很明顯的特殊性,因此,法院應謹慎對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