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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交女友,網下施淫手。10月15日,通過柳州市魚峯區法院對兩少年強姦網友的一起刑事案作出判決,向上網交友的人們敲響了警鐘——網絡交友,知人知臉,更要知心才行。
現年17歲的羅某和丁某,初中未畢業就輟學在家,兩人整天沉迷網吧,熱衷於交網友。今年5月23日晚,羅、丁兩人在柳州市某OK廳內喝酒唱歌之時,爲尋求刺激,羅便將平日在網上認識的兩個女網友蔣某和王某一同約出陪玩。當4人唱歌喝酒至次日凌晨1時許時,蔣、王兩女子提出要回家,但羅、丁兩人不但不允許,反而持械強行將她倆押上出租車。之後,羅、丁兩人分別將蔣、王兩女帶至天山路南一巷某旅社601和602號房內。這邊,羅某在對蔣某進行威脅後,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在姦淫蔣某後,羅還將蔣的諾基亞手機盜走。那邊,丁在強行對王某實施姦淫過程中,遭到王的奮力反抗,丁隨即對王進行了毆打。後經法醫鑑定,王受的傷爲輕微傷。在王某的反抗及呼救下,丁某最終沒有強姦得逞。之後,丁、羅兩人逃之夭夭。
此案發生後,被害人蔣某、王某立即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公安機關於5月27日將羅、丁兩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10月12日,柳州魚峯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羅某和丁某採用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已觸犯我國《刑法》有關規定,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某、丁某犯強姦罪成立。鑑於被告人羅某和丁某在實施強姦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且二人走上犯罪道路均有缺少家庭溫暖和管束的因素,因此,法院決定對被告人羅某、丁某均適用從輕處罰,並於10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羅某和丁某犯強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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