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96年10月8日開始,曾經風光一時的自貢市個體老闆曾偉奇因爲與自貢市機牀廠聯合辦廠過程中的經濟糾紛,被自貢市公安局以涉嫌詐騙立案偵查。從1996年10月到2003年12月,曾偉奇兩次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兩次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4次取保候審。共被羈押了551天。2003年12月25日,自貢中院終審裁定曾偉奇無罪並當庭釋放。從此,曾偉奇開始爲追回自己的財產而奔走。
日前,省高院賠償委員會正式通知曾偉奇,決定於10月26日在自貢中院對曾偉奇申請賠償義務機關———自貢市公安局刑事違法追繳賠償案舉行公開聽證。據悉,這是省高院第一次“空降”自貢開庭審案。
涉嫌詐騙:7年羈押551天
1996年10月7日,自貢機牀廠向自貢市公安局報案,稱曾偉奇在與機牀廠簽約共同承包焊管分廠後,採取虛增發票的方式將低價購買的設備加價賣給機牀廠,造成國家財產蒙受巨大經濟損失。10月8日,自貢市公安局開始對曾偉奇涉嫌詐騙立案偵查,並於當月對曾予以取保候審。在以後的7年當中,曾偉奇兩次被刑拘,兩次被捕,4次取保候審。到2003年10月10日一審宣判無罪被取保候審,並於當年12月25日終審宣判無罪釋放,曾偉奇在拘留所度過了551天。
7年中,這個曾經風光一時的個體老闆成了驚弓之鳥:只要一聽到警車聲就會不由自主地收拾洗漱用具,等候警察上門。7年中,曾偉奇的第二任妻子受不了巨大壓力,帶着兒子離他而去。7年中,曾偉奇從一個腰纏萬貫的大老闆變成一個不名一文的窮光蛋。在不斷申請賠償的過程中,這個當年一擲千金的老闆完全依靠遠在貴陽的父親資助生活費,租住在一間簡陋的民房裏等待最後結果。
兩次審理:被告終判無罪
2003年6月5日曾偉奇再次被捕後,自貢市大安區檢察院於當年7月16日向大安區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曾偉奇在與自貢機牀廠聯合辦廠的過程中,採取增大設備購價等方式騙取人民幣98萬餘元,致使國家財產遭受巨大損失。要求依法追究曾的刑事責任。
大安區法院審理認爲,曾偉奇在向機牀廠提供設備的過程中確實採取了提高價格的方式,但與後來雙方協議確認的價格基本一致。被告人按雙方確定的價格出賣自己的合法財產是否構成詐騙,公訴機關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法院一審判決曾偉奇無罪。隨後,大安區檢察院以判決錯誤向自貢中院提出抗訴。2003年12月15日,自貢中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歷時7年的曾偉奇詐騙案終於塵埃落定。
“追繳贓款”:收我財物200萬
根據曾偉奇向自貢市公安局的索賠清單,從1997年10月10日開始,自貢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先後以“收繳贓款”、“保證金”、“沒收保證金”等名義,收繳“奔馳”、“尼桑”等品牌轎車3輛,“大衆”旅行車1輛(4輛車價值113萬餘元),現金55萬元;迫使曾偉
奇向機牀廠“退賠”“林肯”轎車等財物51萬元。共計人民幣219萬餘元。
曾偉奇認爲,案件經法院終審裁定不構成詐騙,所謂“追繳贓款”的行爲就應當認定爲違法,所有被“追繳”的財物理應退還。同時,自貢市公安局還應對上述財物的資金利息予以補償,並對自己被違法拘留57天按照《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曾偉奇還要求自貢市公安局賠禮道歉,爲自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公安局答覆:檢察院也該賠償
自貢市公安局在對曾偉奇的索賠答覆意見書中稱,儘管法院判決曾偉奇無罪,但公安機關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報案進行立案調查,並將追繳的贓款贓物返還給機牀廠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自貢市公安局稱,該局1997年2月和1999年11月兩次以涉嫌詐騙對曾偉奇實施刑事拘留,自貢市檢察院1999年12月及2003年6月兩次以涉嫌詐騙決定對曾偉奇逮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賠字第十號覆函規定,基於同一案件,同一事實,同一犯罪嫌疑人,先被公安機關拘留,後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檢察機關應當一併承擔賠償責任。曾偉奇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57天,應向自貢市檢察院提出賠償請求。
自貢市公安局還認爲,曾偉奇稱自貢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先後收繳其現金55萬元的說法有誤。由於辦案人員在填寫收據時“誤寫”和曾偉奇自己計算時“誤加”,“追繳”和“沒收”曾偉奇的現金只有32萬元,並非曾所說的55萬元。公安機關決定將現金32萬元依法返還受害人。公安局稱,1997年4月1日刑警支隊開具的收據是追繳曾偉奇“退贓款”2萬元,但辦案人員在填寫時誤將小寫金額寫爲20萬元且日期錯誤。1997年收取曾偉奇5萬元保證金後又根據規定予以沒收,曾偉奇將兩筆錢相加爲10萬元是錯誤的。關於曾偉奇要求公安機關退還他退賠給機牀廠共計51.7萬元的請求,自貢市公安局認爲系機牀廠因經濟糾紛直接收取的曾偉奇財物,公安機關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曾偉奇稱自己共有3輛轎車和1輛旅行車被收繳,要求予以退賠。自貢市公安局認爲,公安機關扣押的“大衆”牌旅行車是曾偉奇向某單位購買報廢汽車後予以拼裝的,賠償理由不成立;經查,尼桑轎車和桑塔納轎車至今都沒有過戶給曾偉奇,曾沒有請求賠償主體資格,公安機關沒有侵犯他的合法財產。另外1輛奔馳轎車因曾偉奇不能提供進口證明,且發動機號已經被更換,依法應予沒收。
自貢市公安局表示,對曾偉奇合理合法的賠償請求願意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由於這些財物已返還自貢機牀廠,請求法院直接責令收益人退出財物返還給曾偉奇。
律師說法
純屬經濟糾紛公安違規插手
在曾偉奇反覆被拘留、逮捕,最後又宣告無罪的過程中,當地法律界高度關注此案。自貢市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資深律師發表了觀點。
該律師認爲,此案是一樁明顯的公安機關違反“一部兩院”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典型案例。該案的實質是曾偉奇在與機牀廠的合作中形成的經濟糾紛,完全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如果機牀廠認爲曾偉奇提高設備價格的行爲給自己造成了損失,可以通過訴訟要求法院判令曾返還不當得利,並可以通過強制執行來達到目的。自貢市公安局在立案偵查的過程中應該完全明白案件的實質,不應該以偵辦刑事案件的方式來幫助機牀廠解決經濟糾紛。
檢方把關不嚴錯誤逮捕起訴
該律師還認爲,檢察機關在對案件證據的審查過程中把關不嚴,致使曾偉奇被錯誤逮捕,錯誤起訴,應該承擔曾偉奇被批准逮捕後羈押期間的賠償責任。曾偉奇可以依法要求檢察機關承擔相應的國家賠償責任。
該律師還認爲,這起鉅額國家賠償反映出的是一起典型的違反新《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立法精神的案例,不管是公安機關還是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一直是以“有罪推定”來看待曾偉奇的。從兩次拘留,兩次逮捕,以及案件延續7年之久可以看出,他們一直肯定一點:曾偉奇有罪。從這個意義上看,此案對今後司法部門“以人爲本,無罪推定”辦理案件具有借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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