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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丟失”案上訴至省高法
2004年2月17日,葫蘆島人體器官“丟失”行政訟案在葫蘆島中級法院進行審理,在被駁回訴求後,死者家屬不服,向遼寧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昨日,遼寧省高法已正式受理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
家屬討器官訴求遭駁
2002年8月4日,遼寧省葫蘆島市南票礦務局下屬的邱皮溝煤礦發生一起井下事故,職工方豔軍在崗位上意外死亡。
事故發生的第二天,未經家屬同意,家屬也沒在場的情況下,礦方委託南票區公安分局法醫室派人對方豔軍進行了解剖。當家屬趕到現場的時候發現死者已經被解剖,部分內臟器官丟失,下落不詳。
爲了追討“丟失”的器官,獲悉了器官下落的死者家屬向葫蘆島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賠償30萬元。
2004年2月17日,葫蘆島中級法院審理此案時,當庭作出裁定,駁回原告訴求。
省高法受理家屬上訴
昨日下午,本案的死者家屬也向遼寧省高級法院遞交了行政上訴狀,請求二審法院撤消葫蘆島市中法作出的行政裁定;確認葫蘆島市公安局摘取人體器官行爲違法,並賠償損失30萬元。
死者家屬認爲,葫蘆島市公安機關私自接受第三人委託,擅自對死者屍體進行解剖並摘走人體器官的行爲嚴重違背了《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的多項規定,其行爲不屬於刑事偵查行爲。
而葫蘆島市中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沒有依據證據定案,只憑被告的口供就武斷裁定是刑事偵查行爲。由上可見,一審法院的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撤消一審裁定,對被上訴人私自摘取人體器官的行爲是否違法進行全面審查,公正判決。
政協委員建議高法重視此案
葫蘆島人體器官“丟失”行政訟案的一審裁定引起了遼寧省政協常委的許錫武委員的關注,許錫武委員指出: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未經原告同意,在死者死亡時間和原因不明的情況下,解剖死者遺體並取走人體器官,其行爲不符合法醫解剖條件,是一種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的違法行政。而葫蘆島市中級法院在被告不能提供相應證據的情況下,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有錯誤裁定的嫌疑。許委員建議省高法領導重視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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