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本報報道,有關部門日前公佈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廣西招生事件的處理結果。主要當事人龐宏冰受到留黨察看2年、行政開除、留用察看1年的處分。學校相關責任人也受到了行政處分。
這則新聞經新浪、搜狐等門戶網站轉載後,在短短的時間內就已經分別有了上千條的評論跟帖。其中大部分跟帖都認爲這種處理結果實在太輕,難服人心;不少人更是明確指出:期待黨紀行政處分後的法律跟進。
筆者認爲,北航招生事情本身的法律性質是較爲清楚的———龐宏冰等人至少構成了敲詐勒索罪。我國法律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爲。本罪對身份沒有特殊要求,只要行爲人在客觀方面採用了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而且數額巨大即已構成犯罪。而龐宏冰等人是以不交10萬元“錄取費”就不給發錄取通知書的方式,來迫使考生家長交出財物的,因此,無論是從客觀方面還是數額方面,北航招生事件的責任人都已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有關方面理應對其予以刑事處罰。
然而,從“有關部門”公佈的處理結果看,在對這起引起全國諸多媒體和各界普遍關注、影響非常惡劣的事件的處理中,並無檢察院、紀委等部門的調查處理意見,對龐宏冰等人的處理是以黨紀行政處分的內部處理方式進行的。這無論是從形式正義還是從程序正義的角度來看,都越出了正常軌道,難以符合廣大公衆的心理預期。
而且,更爲嚴重的是,法律未能及時跟進,容易讓公衆產生一定的擔憂和惶恐。公衆對社會基本正義的追求,對國家現有法律條文以及法律程序的信仰,一直是支撐現代民主法制社會良性運轉的核心基礎。因此,筆者認爲,有關部門應充分尊重和理解公衆對社會正義和法律公平的普遍追求,對北航招生事件中已經出現和存在的問題深查到底,給出一個符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平、正義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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